因石某和刘某之间的房地产租赁纠纷,特委托上海市海上律师事务所沈洁律师代为进行诉讼,本人发表以下声明:
第一,要求法院判决解除《房屋租赁合同》;
第二,要求承租人刘某承担合同等文书约定的一切违约责任;
第三,要求承租人刘某支付拖欠的徐汇区某路某弄1号19E房租及水电煤、有线电视等费用;
第四,要求刘某承担诉讼费、保全费;
第五,其他和房屋租赁诉讼有关的一切费用由刘某承担。
第六,要求法院先予执行和保全该房内刘某的财产,如该房屋内财产不能补偿我的损失的,保全刘某的其他合法财产,保全金额等于我的损失金额。
以上声明内容确为我真实意思表示!
声明人:
年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