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起诉状
原告:天目西某某计算机维护服务社(名称进行了修改)
住所地:上海市某区某处
负责人:赵某
被告一:上海大洲服装有限公司(名称进行了修改)
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某处
法定代表人:丁某
被告二:上海东方制冷设备有限公司(名称进行了修改)
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某处
法定代表人:章某
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一支付票据款项76200元;
2、判令被告一支付该票据款项自某年某月某日至起诉之日的银行利息(暂计算至3月1日为一个月,实际要求支付到清偿之日为止,参照短期贷款率4.86%年息)308.61元;
3、判令被告二对被告一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事实与理由:
某年某月某日,被告一为了清偿原告曾经为其垫付银行还贷而产生的债务,交付给原告一张支票。该支票的出票人为被告二,出票日期为某年某月某日,票据号码为………,背书人为被告一,被背书人为原告,面额为76200元。
原告持有该票据后,委托银行代收款项。受托银行于次日向原告发出了退票通知,理由是账户存款不足。该支票为“空头支票”。原告向被告一发出通知,并要求被告一承担票据责任。被告一拒绝承担相应责任,原告交涉无果。
原告认为,被告一作为原告的前手,对该票据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被告二作为出票人,应当对被告一的义务负有连带责任。故原告依据民事诉讼法的的有关规定,特此起诉至贵院,望判如诉请。
此致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具状人:
年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