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函
(对涉及的当事人姓名已经更改了名称)
上海胜利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本律师受上海东方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下简称东方实业)之委托,就你司对东方实业所欠货款一事致函给你司:
你司和东方实业签订空调买卖合同,安装于迪比特公司的机房内,根据约定余款12万元应当在设备验收后的本底前付清,但至今贵司尚欠该款。
本律师认为:你司尚欠东方实业货款乃是事实,你司称第三人公司尚欠你司货款,但根据合同相对性原则,东方实业和实际使用人间并无合同关系,至于你的购货方公司尚欠你司款项一事,你司应当积极催讨,但不能将损失转嫁到东方实业身上。
希望你司收函后安排付款,东方实业的收款帐户已在送至你司销售总监处。
收到本律师函后请在10天内和东方实业联系,否则东方实业将采用不友好的诉讼方式解决此事!
上海汇银律师事务所 沈洁
发函日期
附:东方实业联系电话
本函一式两份:上海胜利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律师处各一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