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函
上海东方(保护隐私名称已修改)船务有限公司:
本律师受刘女士和王先生(保护隐私,姓名已经修改)之委托,就你司和我方委托人之间劳动争议一事致函给你:
你司与我方委托人曾经建立劳动关系,去年年初王先生为你司所辞退,之后刘女士被迫和你司解除劳动关系。你司于近日发来关于竞业禁止的律师函,就此事本律师想发表自己的法律观点。
第一,王先生并非贵公司的“业务总经理、业务经理和业务副经理”,因此不属于你司函件上所称的竞业范围内的人员。
第二,刘女士和贵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中并没有关于竞业的条款,贵公司对员工离开公司禁业如何补偿没有进行过任何约定,张女士离职后贵公司也没有给予过任何竞业补偿费,而竞业禁止条款的生效必须要求用人单位支付补偿费,否则该条款不发生法律效力。
第三,我方委托人目前从事的工作和贵公司不成立竞业,并且你司对“相近业务”从没有进行过明确的定义。
第四,贵公司所称的《员工保密工作规定》系贵公司强加给我方委托人的义务,不是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的合意。
第五,你司所称的要我方委托人承担民事责任甚至刑事责任,显然是没有依据的,姑且不说所谓的刑事责任从何而来,先谈民事责任,你司以不许员工间恋爱为由,违法解聘王先生,又逼迫刘女士离职,没有提前通知,也没有足额进行经济补偿,你司违反《劳动合同法》在先,却反而要求没有竞业义务的劳动者遵守竞业规定,显然是错误的。
就此,我方委托人认为自己的行为无不妥之处,和你司无法协商,该以法律途径解决的请你司自行决定,我方委托人会积极应诉,并且反仲裁贵方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责任。
附:刘女士和你司关联公司之间的船舶投资款纠纷尚未解决,在合适的时机张女士会主张自己的权益。
(以下无正文)
上海汇银律师事务所
沈洁
出函年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