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理词
尊敬的仲裁庭:
申请人代理人结合本案证据材料,就案件事实和法律适用问题,发表如下代理意见,供仲裁庭参考:
首先,本案争议的买卖合同目前仍然有效。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双方签订合同以后,并未履行完毕,且无任何一方单方面解除合同,申请人一方还通过律师函曾经积极要求被申请人继续履行合同。故该合同目前对双方都具有法律约束力。
第二,从目前申请人的举证情况来看,可以得出合同延迟履行的责任在于被申请人的事实。申请人在支付了首期定金以后,一直要求向被申请人支付第二期房款。虽然被申请人否认,但是申请人举出两个非常重要的证据:
其一是申请人的活期存款证明,此证据可以证明申请人在合同签订以后,已经为履行合同准备了必要的款项。
其二是申请人委托律师就被申请人拒收房款一事向对方提出异议,并表达了要求被申请人收取房款的强烈愿望。而此后,被申请人一方面没有就律师函的内容作任何的回复,另一方面没有任何要求申请人履行合同的意思表示。这才导致今天的仲裁诉讼。
被申请人在答辩状内认为是申请人不愿继续购买该房屋而拒不付款,这明显与常理不符。申请人如果不愿意付款,则不可能花费律师费委托律师发出律师函,而且发律师函也不能免除自己付款的义务。从被申请人一方来说,如果愿意继续履行合同,则不可能在收到律师函以后,仍然不予理睬。综上,可以得出以下结论:申请人未支付第二期房款系由于被申请人原因所致,申请人并无违约行为。
其次,即便被申请人认为申请人延迟付款,这也不能以此为由拒绝继续履行合同。双方在合同中,未约定如果申请人延迟付款,被申请人可以从此不再继续履行合同。同时,申请人委托律师发出的律师函要求付款并继续履行合同的时间是某年某月某日,这距离约定的第二期付款日期也仅仅过了一个月。被申请人以为收到房款为由,也只能以先履行抗辩权来主张延迟履行交房责任,而不能拒绝继续履行合同。
综上所述,本案系争的合同,双方在履行中虽然有所延迟,但是至今为止没有任何一方提前解除合同,故合同必然需要继续履行。至于,延迟履行合同的责任,这和申请人的仲裁请求是否可以得到支持并没有直接的联系。更何况,从双方的举证所还原的事实真相来看,合同尚未履行的原因是比申请人基于房价飞涨而妄图反悔,理应由被申请人承担法律责任。故申请人一方的仲裁请求,代理人认为理应得到支持,望仲裁庭保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支持请求,谢谢!
此致
上海仲裁委员会
申请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