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急需资金还贷,买房人谈价行为是否属于胁迫的律师函

律师函

周大成(真实姓名及案情已经做了改动):

本律师受田某夫妇之委托,就房地产买卖纠纷一事致函贵方:

贵方和我方二位委托人于今年八月三日签订《上海市房地产买卖合同》,约定将上海市普陀区 某某号的房产出售给田某夫妻,贵方同日收取了我方委托人十二万元的定金,签订了买卖合同后,又收取了五十万元的首付款,现贵方要求提高房价,否则不同意出售房产。贵方称双方签订的《上海市房地产买卖合同》是一份受到胁迫下签订了,称我方委托人在签订定金合同后,要求降价八万元才同意购房,而贵方急需要资金支付银行贷款及债务,故而我方委托人正是利用了急需资金,胁迫贵方将房子卖给他们。

沈洁律师认为我方委托人在和你签订上海市房地产买卖合同之时,正逢房地产国家条款之际,贵方久挂房屋无成交,我方委托人和贵方讲价,要求降低八万元成交,贵方也考虑到行情使然同意了这个请求,故而双方的《定金及居间合同》约定的是三百零八万的总房价,《上海市房地产买卖合同》约定了三百万元的总房价,不存在贵方急需用钱胁迫你方降价的说法。这种要求讲价的行为是一种市场经济下自由商量的行为,贵方决定价格不合适,可以按定金及居间合同要求继续履行,如果我方委托人不履行签约义务的,贵方完全可以依据《合同法》的约定行使定金法则,没收定金,将房产另行出售。

所谓的胁迫,指为达到非法目的,采用某种方法造成他人精神上的巨大压力或直接对他人肉体施加暴力强制的行为。这和买卖过程中双方的讨价还价行为有完全的不同,贵方的债务和银行贷款是客观存在的,也是贵方预见得到的义务,还贷的压力并不因为我方委托的的降价而变动,合同法上的胁迫具有特定的意义,比如威胁揭露你的隐私、揭露不法行为,称之为胁迫。

还价行为可以看成是一个要约,贵方完全可以拒绝,要求按原有定金合同签订买卖合同,我方委托人如不想购房,势必要承担损失十二万元的定金损失,而贵方先期收取的十二万元定金,贵方支付房屋的银行贷款亦可以归还数月,数月中贵方也可以找到合适的新买家,不存在找不到买家,只能卖给这家的情况。

目前房屋价格上涨,贵方要求加价出售,遭到我方委托人拒绝后,贵方毁约不再履行合同。我方委托人按照附件三要求支付第三笔房款三十六万元时遭到贵方拒绝,在贵方不愿意出售房产的情况下,我方委托人要求贵方按照定金罚责承担违约责任,也遭到贵方拒绝。

现根据我方当事人的委托,本律师向贵方发送律师函,要求贵方继续履行房地产买卖合同,接收我方支付的第二笔房款,将系争房地产出售给我方委托人。贵方接到本函和本律师联系,否则我方委托人将通过司法诉讼途径要求贵方继续履约。

本函由EMS特快专递发送,作为法律文件,如发生诉讼将作为证据提交法院。

本函以下无正文

上海汇银律师事务所 沈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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