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先生、某咖啡某店:
本律师受徐汇区某路某号某室房屋产权人甘怡和该房屋的实际管理人张某某(经产权人授权)之委托,就你方严重妨碍相邻权、损害我方委托人利益一事致函给你们:
本房屋楼上产权人租赁给某咖啡作为员工宿舍,每天有十多人出入,严重滋扰了周围邻居的生活,并且因为居住人数众多,导致卫生间设施损坏,大量渗水至某室,产生如下财产损害和危险隐患:墙壁、楼板遭到水渍浸泡,造成墙体大面积的、严重的霉变发黄;产生大量渗水,某室的两位房客不得不每日多次打扫积水;漏水已经蔓延到电线线路附近,有可能产生非常危险的漏电事故。
因为你方的过错行为导致本律师的委托人有如下财产损失:
第一、房屋装修价值的贬低;
第二、某室的两名房客因渗水原因已经数月拒绝支付房租(每月2500元),即使渗水修复,房客也要求减免渗水期间每月1000元的房租。
本律师认为,楼上房屋产权所有人某先生将房屋租赁给他人,放任承租人的群租行为,在发生漏水事件后推诿、拖延修理,至今仍不没有进行维修,甚至在我方委托人愿意出资维修的情况下,一再拖延,严重地侵害了我方委托人的合法权益,应当对我方委托人的利益进行赔偿。某咖啡某路店群租701室,群租作为一种过错行为损害相邻物业所有人的合法权益,应当立即停止。
本律师根据委托人的意思表示,要求:
第一,楼上的房屋产权人某先生先生立即维修701室的漏水部分,排除障碍、停止侵权;
第二,某咖啡某路店停止侵害其他业主的群租行为;
第三,书面向本律师的委托人赔礼道歉;
第四,某先生和某咖啡某路店共同承担某室的所有维修费用,并赔偿某室房屋产权人的房屋租赁损失。
接到本律师函5天内,立即和本律师联系,商讨以上事宜,在上述规定的期限内没有和本律师联系的,委托人将授权本律师作为民事诉讼代理人,欲采取诉讼方式解决此事。
本律师函为打印件,手写部分无效,本函由EMS特快专递发送,作为法律文件,如发生诉讼将作为证据提交法院。
本函以下无正文。
上海汇银律师事务所 沈洁
出函日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