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某文化艺术馆有限公司:
本律师受发包人先生(以下简称委托人)之委托,就的《关于上海某商务休闲会所有限公司之承包经营合同》(以下简称承包经营合同)已解除之有关事宜向你司致函如下:
1、委托人已于一个月前已书面方式通知你司,根据承包经营合同的有关约定,解除承包经营合同。该通知送达你司,故承包经营合同已在通知送达之日解除。你司现发出的解除承包经营合同的通知已无意义;关于承包租赁费用在合同解除之后不再应当继续支付。
2、现委托人再次以书面方式通知你司,请你司尽快派员与委托人办理承包经营合同项下相关经营场地的移交手续。
另,承包经营合同项下相关经营场地的移交手续的办理并不意味着委托人无偿放弃对在经营场地内自行添置的经营设备及自行进行的装潢的所有权,也不意味着委托人放弃已支付的保证金的所有权,你司应对委托人在经营场地内自行添置的经营设备及自行进行的装潢进行合理且委托人认可的经济补偿。
本律师函以EMS快递的方式,以你司在承包经营合同中确定的送达地址为送达地进行送达,本律师函发出之次日,即视为你已收到本律师函。
专此函达。
此致
上海汇银律师事务所
律师:
出函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