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起诉状
原告:原告姓名,性别(女),出生年月(某年某月某日),民族(汉),住所地(居住满一年的地方成为住所地)
被告:姓名,性别(男),出生年月(某年某月某日),民族(汉),住所地(居住满一年的地方成为住所地)
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赔偿原告医疗费4276.81元、住院伙食补助费480元(20元*24天)、交通费500元、误工费23376元(上年度H职工月平均工资3896元*6个月)、护理费2560元(1280×2个月)、营养费2400元(40元×60天)、残疾赔偿金63676元、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元、聘请律师代理费5000元;(后续治疗费待实际发生后另行主张)
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及鉴定费
事实与理由:
原告受被告所雇,在奉贤区奉城镇某房屋内号内进行机械操作,加工塑料制品。被告是该厂的负责人,该厂没有办理营业执照,原告是由被告直接雇佣的,已经为被告工作了将近三年。
某天中午,原告在加工塑料制品时候,因反应不及时,右手受到落下的机器挤压,送医急救后,确诊事故导致原告右中指中节指骨骨折、右中指伸肌腱断裂、右中指近节指骨基底部骨折等严重伤害。原告的身体健康权受到了一定程度的损害。
原告送医后,被告虽然支付了一定的手术费用一万元,但没有全额支付医疗费,余额4267.81元由原告自己支付。现在原告的手指没有恢复功能,对今后的的再次就业造成影响。原告要求被告按工伤进行赔偿,被告虽然愿意和原告协商,但没有对赔偿金额达成一致,除了医疗费外,被告没有支付过其他赔偿。
原告认为自己是被告雇佣的劳动者,由于被告的原因,一直没有办理营业执照进行生产经营,也没有给原告缴纳工伤保险,以至于发生事故后原告得不到合理的赔付,原告文化程度不高,知道发生事故后才知道自己的劳动者权益受到伤害。
原告出院至今将近一年,如果不及时主张自己的权益,对自己的有不利的影响,由于被告久拖谈判而不了结此事,故而原告诉到贵院,要求按法律规定接近,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依法准予原告各项所请为盼!
此致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
具状人:
具状日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