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函
丁某某:
我是上海汇银律师事务所某律师,我受上海某实业有限公司的委托,特此发函给你。我方委托人与你们在某月某日日签署了《上海市商品房预售合同》及其附件,依据该合同附件一“付款方式和付款期限”之约定,你们应在某日之前支付房款计1330000元,现在已经超过了付款的最后期限,经口头催促你方未得到有效的回应。直到我方发函之日,你们仍未支付该房款。
依据该合同第七条之约定,你们延迟付款需向我公司支付违约金,而且逾期超过30天,则我方委托人有权按照该合同第七条第一款之约定处理,即解除合同,并要求贵方承担违约责任,现在你们付款已逾期超过30天,符合合同解除的条件。但考虑到贵方购房不易,我方委托人自愿延长付款期限,再给予贵方一定的宽限期,期限至本月底为止,在此期限内付款的,不追究贵方此前延期付款的违约责任。
如果贵方在本月底之前仍没有支付剩余房款的,我方要求和贵方解除预售合同,并且要求贵方按合同约定,支付合同总价款10%的违约金金。特此我方委托人要求本律师通知,希望你们在接到通知后,尽快来我方委托人处支付房款。
特此通知!
上海汇银律师事务所 某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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