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函
为保护当事人隐私,下文均隐去了当事人名称
上海美丽幕墙有限公司:
我是上海汇银律师事务所某律师,我受上海彩虹实业有限公司的委托,特此发函给你司。上海彩虹实业有限公司与你司在200某年9月签署了《上海金某商务广场外墙装饰工程施工承包合同》及其附件。
金某商务广场于201某年2月9日通过了上海市普陀区建筑质量监督站的整体验收,按照有关规定及合同约定,该工程的质保期起算日期为201某年2月9日。因我司在与申某物业管理公司交接中,发现你司承包的幕墙及门窗工程有不少质量问题,我方委托人从当年2月起,多次督促你司派员维修,但你司只是负责售后的某位销售人员前来看了2次,一直未开展任何维修工作,也没有和我方委托人明确是否前来维修,一直采取推诿推脱的方式对待质量问题,现我方委托人多次催促无果。
依据合同第18.3条之约定,现我司正式书面通知你司,给予你司两周的准备时间,在本年5月16日前派员进场维修,如果你司逾期不维修,我司将自行解决维修问题,聘请其他工程公司对有问题的幕墙和门窗进行维修,所发生的一切费用要求你司承担,你司若不承担的,我方委托人将从工程质量保证金里扣除,若质量保证金不足以支付维修费用,则我司保留追究你司剩余维修费用的权利。届时我方委托人将另行通知维修费用的数额。
特此通知!
上海汇银律师事务所
某某律师
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