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函
致上海某计算机有限责任公司:
本律师受周先生(下称我方委托人)委托,就双方之间的借款事宜致函如下:
贵公司以经营困难向我方委托人借款20万元用于购买计算机设备,由于我方委托人与贵公司股东刘某从小就是同学关系,便同意出借。贵公司出具了一份借条,注明借款20万元以及年利息为15%,我方委托人将20万元打入贵公司账户。
借款期限届满后贵公司不但没有还款,还在协调时称公司注册资本只有向他人借来的50万元,并且没有实际到过公司账户,公司没有资产。借来的20万元在购买设备时已被全部骗光,现无力还款。
为此,我们有贵公司出具的借条原件一份,录音一份以及股东刘某本人书写的会议纪要一份,用于证明存在借款事实。股东刘某本人书写的会议纪要上没有签名是因为刘某当时称须和其他两名股东协商后还款。
本律师认为,贵公司与我方委托人之间的借款关系真实有效,贵公司理应按照借条的约定履行归还本金和利息的义务。鉴于贵公司并没出过资,并据我方委托人查询贵公司已处于吊销未注销状态,故根据公司法相关规定,我方委托人有权要求贵公司的三位股东承担连带还款责任。希望贵公司及时履行还款义务,否则我方委托人将采取法律的手段维护自己的权益。
收到本函后请和我方委托人联系,解决双方之间的争议。
祝
商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