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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提请人民法院许可聘用工作人员的报告

(××××)××破管字第×号

××××人民法院:

本管理人在破产管理工作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十八条之规定,拟聘请以下人员作为×××(债务人名称)(重整/和解/破产清算)案件的工作人员:

1.拟聘工作人员姓名____________;工作内容:____________;拟聘请期限为自××××年××月××日至××××年××月××日止;拟聘请费用为×××元;聘用理由:____________。

2.拟聘工作人员姓名____________;工作内容:____________;拟聘请期限为自××××年××月××日至××××年××月××日止;拟聘请费用为×××元;聘用理由:____________。

……特此报告。

(管理人印鉴)

××××年××月××日

附:1.拟签订的《聘用合同》复印件;

2.拟聘请工作人员简历复印件;

3.拟聘请工作人员证件复印件;

4.拟聘请工作人员联系方式:____________。

说明:

一、本文书依据的法律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管理人经人民法院许可,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由管理人在拟聘用工作人员时向破产案件受理法院提出。

二、破产案件审理过程中,法院与管理人处于监督与被监督的关系。因此,聘用申请应当列明聘用理由、聘用岗位职责、聘用费用标准,供法院许可时参考。

三、拟聘用工作人员有多名的,逐一列明姓名、拟聘岗位、聘用期限及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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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洁律师

法学硕士,全国律师协会、上海律师协会会员

现为上海维度律师事务所律师;

2008年7月与人合作建立上海汇银律师事务所。

此前在其他外两家律师事务所担任律师,共执业十多年,处理大量的法律问题,经验丰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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