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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提请人民法院许可继续/停止

债务人营业的报告

(××××)××破管字第×号

××××人民法院/×××(债务人名称)债权人会议:

本管理人在接管债务人财产后,经调查认为,债务人继续营业将有利于/不利于广大债权人、职工和相关各方的利益,决定继续/停止债务人的营业,详细理由见附件《关于继续/停止债务人营业的分析报告》。

报请法院的:

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十六条之规定,请贵院予以许可。

报请债权人会议的:

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六十一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提请债权人会议表决。

特此报告。

(管理人印鉴)

××××年××月××日

附:《关于继续/停止债务人营业的分析报告》

说明:

一、本文书依据的法律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二十六条或者第六十一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由管理人决定是否继续债务人的营业,并报请人民法院许可,或者报请债权人会议表决。

二、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召开之前,管理人决定继续或者停止债务人的营业的,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二十六条之规定,向受理破产案件的法院提出申请报告,由法院批准许可。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召开后决定债务人的营业继续或者停止的,则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六十一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提交债权人会议表决。

三、鉴于继续或停止债务人营业的理由比较复杂,因此,本文书应附详细分析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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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洁律师

法学硕士,全国律师协会、上海律师协会会员

现为上海维度律师事务所律师;

2008年7月与人合作建立上海汇银律师事务所。

此前在其他外两家律师事务所担任律师,共执业十多年,处理大量的法律问题,经验丰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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