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务人营业的报告
(××××)××破管字第×号
××××人民法院/×××(债务人名称)债权人会议:
本管理人在接管债务人财产后,经调查认为,债务人继续营业将有利于/不利于广大债权人、职工和相关各方的利益,决定继续/停止债务人的营业,详细理由见附件《关于继续/停止债务人营业的分析报告》。
报请法院的:
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十六条之规定,请贵院予以许可。
报请债权人会议的:
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六十一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提请债权人会议表决。
特此报告。
(管理人印鉴)
××××年××月××日
附:《关于继续/停止债务人营业的分析报告》
说明:
一、本文书依据的法律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二十六条或者第六十一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由管理人决定是否继续债务人的营业,并报请人民法院许可,或者报请债权人会议表决。
二、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召开之前,管理人决定继续或者停止债务人的营业的,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二十六条之规定,向受理破产案件的法院提出申请报告,由法院批准许可。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召开后决定债务人的营业继续或者停止的,则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六十一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提交债权人会议表决。
三、鉴于继续或停止债务人营业的理由比较复杂,因此,本文书应附详细分析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