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管字第×号
××××人民法院/×××(债务人名称)债权人会议:
本管理人在履行职责过程中,拟实施下列行为:
1.拟实施行为的具体内容,包括涉及的金额、行为的相对方、实施的时间等;
2.行为的实施方式和程序;
3.实施该行为的原因;
4.对债务人财产的影响;
5.其他需要报告的事项。
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召开之前:
因上述行为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六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之一,且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尚未召开,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十六条之规定,请贵院予以许可。
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召开之后,报告债权人委员会的:
因上述行为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六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之一,现根据该条规定,向债权人委员会报告。
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召开之后,报告人民法院的:
因上述行为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六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之一,且债权人会议未设立债权人委员会,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六十九条第二款之规定,向贵院报告。
(管理人印鉴)
××××年××月××日
说明:
一、本文书依据的法律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十六条及第六十九条之规定。
二、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召开前,管理人在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六十九条所规定之行为时,应当向破产案件受理法院提交申请报告,需法院许可后方可实施相应行为。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召开后,已成立债权人委员会的,向债权人委员会提交报告;未设立债权人委员会的,应向法院及时报告。
三、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召开后,债权人委员会或者人民法院同意管理人所报告行为的,出具批准意见;不同意所报告行为的,可以向管理人提出意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