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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知书(要求债务人的出资人补缴出资用)

(××××)××破管字第×号

×××(债务人的出资人名称/姓名):

×××(债务人名称)因____________(写明破产原因),×××(申请人名称/姓名)于××××年××月××日向××××人民法院提出对×××(债务人名称)进行重整/和解/破产清算的申请[债务人自行申请破产的,写×××(债务人名称)因____________(写明破产原因),于××××年××月××日向××××人民法院提出重整/和解/破产清算申请]。

××××人民法院于××××年××月××日作出(××××)×破(预)字第×-×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受理×××(债务人名称)重整/和解/破产清算,并于××××年××月××日作出(××××)×破字第×-×号决定书,指定×××担任管理人。

根据管理人调查,你公司/你作为×××(债务人名称)的出资人,认缴出资额为:____________(货币种类)××元(大写:____________),认缴方式为:____________,你公司/你应当于××××年××月××日前按期足额缴纳上述出资。

截至本通知书发出之日,你公司/你上述出资义务尚未履行完毕,(以货币出资的)尚有____________(货币种类)××元(大写:____________)未缴纳/(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____________尚未办理财产权转移手续。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三十五条之规定,你公司/你应当缴纳全部所认缴的出资,而不受出资期限的限制。现通知你公司/你于接到本通知书之日起×日内,向本管理人缴纳上述未缴出资(列明管理人的开户银行、账户和账号)/办理财产权转移手续。

如对本通知书中所列出资缴纳义务的有无、数额、形式等有异议,你公司/你可于接到本通知书之日起×日内向本管理人提出,并附相关证据,配合管理人核实。

特此通知。

(管理人印鉴)

××××年××月××日

附:1.受理破产申请裁定书复印件一份;

2.指定管理人的决定书复印件一份;

3.出资人未足额交纳出资的证据材料;

4.管理人联系方式:____________。

说明:

本文书依据的法律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三十五条之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债务人的出资人尚未完全履行出资义务的,管理人应当要求该出资人缴纳所认缴的出资,而不受出资期限的限制。”由管理人向出资义务未履行完毕的出资人发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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