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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债务人财产不足以清偿破产费用提请人民法院终结破产程序的报告

(××××)××破管字第×号

××××人民法院:

×××(债务人名称)因____________(写明破产原因),×××(申请人名称/姓名)于××××年××月××日向贵院提出对×××(债务人名称)进行重整/和解/破产清算的申请[债务人自行申请破产的,写×××(债务人名称)因____________(写明破产原因),于××××年××月××日向贵院提出重整/和解/破产清算申请]。

贵院于××××年××月××日作出(××××)×破(预)字第×-×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受理×××(债务人名称)重整/和解/破产清算。

截至××××年××月××日,本案发生的破产费用共计××元,实际清偿××元,尚余××元未支付,另预期发生破产费用××元。现债务人可供清偿的财产共计××元,债务人财产已经不足以清偿破产费用。

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四十三条第四款之规定,提请贵院裁定宣告×××(债务人名称)破产,并终结破产程序。

特此报告。

(管理人印鉴)

××××年××月××日

附:1.破产费用及共益债务清偿情况报告一份;

2.债务人财产状况报告一份。

说明:

本文书依据的法律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四十三条第四款之规定:“债务人财产不足以清偿破产费用的,管理人应当提请人民法院终结破产程序。……”由管理人向人民法院提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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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洁律师

法学硕士,全国律师协会、上海律师协会会员

现为上海维度律师事务所律师;

2008年7月与人合作建立上海汇银律师事务所。

此前在其他外两家律师事务所担任律师,共执业十多年,处理大量的法律问题,经验丰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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