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管字第×号
××××人民法院:
×××(债务人名称)因____________(写明破产原因),×××(申请人名称/姓名)于××××年××月××日向贵院提出对×××(债务人名称)进行重整/和解/破产清算的申请[债务人自行申请破产的,写×××(债务人名称)因____________(写明破产原因),于××××年××月××日向贵院提出重整/和解/破产清算申请]。
贵院于××××年××月××日作出(××××)×破(预)字第×-×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受理×××(债务人名称)重整/和解/破产清算。
截至××××年××月××日,本案发生的破产费用共计××元,实际清偿××元,尚余××元未支付,另预期发生破产费用××元。现债务人可供清偿的财产共计××元,债务人财产已经不足以清偿破产费用。
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四十三条第四款之规定,提请贵院裁定宣告×××(债务人名称)破产,并终结破产程序。
特此报告。
(管理人印鉴)
××××年××月××日
附:1.破产费用及共益债务清偿情况报告一份;
2.债务人财产状况报告一份。
说明:
本文书依据的法律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四十三条第四款之规定:“债务人财产不足以清偿破产费用的,管理人应当提请人民法院终结破产程序。……”由管理人向人民法院提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