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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提议召开债权人会议的报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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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管字第×号
×××(债务人名称)债权人会议主席:
现因____________(列明具体原因),本管理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提议于××××年××月××日召开第×次债权人会议,就以下事项进行表决:
____________(列明提请债权人会议表决的议题名称);
……
特此报告。
(管理人印鉴)
××××年××月××日
说明:
一、本文书依据的法律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以后的债权人会议,在人民法院认为必要时,或者管理人、债权人委员会、占债权总额四分之一以上的债权人向债权人会议主席提议时召开。”由管理人向债权人会议主席提交。
二、报告应当列明提请债权人会议表决的议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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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沈洁律师法学硕士,全国律师协会、上海律师协会会员 ;现为上海维度律师事务所律师; 2008年7月与人合作建立上海汇银律师事务所。 | 此前在其他外两家律师事务所担任律师,共执业十多年,处理大量的法律问题,经验丰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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