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管字第×号
一、参加破产财产分配的债权情况
简述参加破产财产分配的债权人人数、各类债权总额等基本情况。另行制作《参与分配债权人表》,详细列明参与分配的债权人名称或者姓名、住所、债权性质与债权额等情况。
二、可供分配的破产财产总额
分别列明货币财产和非货币财产的变价额。直接分配非货币财产的,列明非货币财产的估价额。
三、破产财产分配的顺序、比例和数额
(一)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的清偿情况
列明各项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的数额,包括已发生的费用和未发生但需预留的费用。人民法院最终确定的管理人报酬及收取情况须特别列明。
(二)破产债权的分配
列明剩余的可供分配破产债权的破产财产数额,依《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一十三条规定的顺序清偿。分别列明每一顺序债权的应清偿额、分配额、清偿比例等。
四、破产财产分配实施办法
(一)分配方式
一般以货币方式进行分配,由管理人根据各债权人提供的银行账号,实施转账支付,或者由债权人领取。
(二)分配步骤
列明分配次数和时间,拟实施数次分配的,应当说明实施数次分配的理由。
(三)分配提存
列明破产财产分配额提存的情况,以及提存分配额的处置方案。
五、特定财产清偿方案
(一)对特定财产享有担保权的债权情况
(二)可供清偿的特定财产总额
列明特定财产的变价总额。
(三)特定财产清偿方案
特定财产的清偿方案。特定财产不足分配所有担保债权的,还应列明未受偿的担保债权数额。
附:《破产债权清偿分配明细表》
说明:
一、本文书依据的法律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一十五条之规定,由管理人拟订后提交债权人会议审议。
二、本文书应当列明不同破产财产的变价情况,以及不同清偿顺位债权人的分配额。破产财产的分配原则上应当以货币分配方式进行,但对于无法变价或者不宜变价的非货币财产,经债权人会议决议同意,可以进行实物分配。
三、未发生但需预留的破产费用包括分配公告费用、破产程序终结后的档案保管费用等。
四、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确定管理人报酬的规定》第十条之规定,最终确定的管理人报酬及收取情况,应当列入破产财产分配方案。
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十章之规定,设定担保权的破产人特定财产不纳入破产财产范围,但为全面反映破产人财产的分配情况,可以在《破产财产分配方案》中附带列明特定财产的清偿处置情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