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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提请人民法院裁定终结破产程序的报告

(××××)××破管字第×号

××××人民法院:

贵院于××××年××月××日作出(××××)×破字第×-×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宣告×××(破产人名称)破产,并于××××年××月××日裁定认可《×××(破产人名称)破产财产分配方案》。

现破产财产分配方案已执行完毕,最后分配已完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二十条第二款之规定,管理人提请贵院裁定终结×××(破产人名称〉的破产程序。

特此报告。

(管理人印鉴)

××××年××月××日

附:破产财产分配执行情况的报告

说明:

一、本文书依据的法律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二十条第二款之规定:“管理人在最后分配完结后,提请人民法院裁定终结破产程序。”由管理人在最后分配完结后,向人民法院提出。

二、提请裁定终结破产程序时,应当附破产财产分配执行情况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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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洁律师

法学硕士,全国律师协会、上海律师协会会员

现为上海维度律师事务所律师;

2008年7月与人合作建立上海汇银律师事务所。

此前在其他外两家律师事务所担任律师,共执业十多年,处理大量的法律问题,经验丰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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