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管字第×号
××××人民法院:
贵院于××××年××月××日作出(××××)×破(预)字第×-×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债务人×××(债务人名称)重整。重整期间,管理人发现×××(债务人名称)存在下列情形,导致重整程序无法继续进行:
1.____________;
2.____________;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管理人申请贵院依法裁定终止×××(债务人名称)的重整程序,并宣告×××(债务人名称)破产。
特此报告。
(管理人印鉴)
××××年××月××日
附:重整程序无法继续进行的证据材料
说明:
一、本文书依据的法律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由管理人发现重整债务人发生第七十八条规定的三种情形之一的,请求法院裁定终止重整程序,并宣告债务人破产。
二、本文书应当列明导致重整程序无法继续进行的具体情形。例如,重整债务人经营状况和财产状况继续发生恶化的,应当列明恶化的具体程度,并附相关的证据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