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管字第×号
××××人民法院:
贵院于××××年××月××日以(××××)×破(预)字第×-×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债务人名称)重整,并于××××年××月××日作出(××××)×破字第×-×号决定书,指定××担任管理人。
本管理人接受指定后,负责管理×××(债务人名称)财产和营业事务,并就重整计划草案的制作进行了充分研究。现管理人无法在贵院裁定重整之日起六个月内(即××××年××月××日前)按期提交重整计划草案,理由如下:
1.____________;
2.____________;
……
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七十九条第二款之规定,请求贵院裁定延期×个月,至××××年××月××日前提交重整计划草案。
特此报告。
(管理人印鉴)
××××年××月××日
说明:
一、本文书依据的法律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七十九条第二款之规定:“前款规定的(重整计划草案提交)期限届满,经债务人或者管理人请求,有正当理由的,人民法院可以裁定延期三个月。”由管理人向人民法院提交。
二、管理人应当向法院说明申请延期提交重整计划草案的正当理由,申请延长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三个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