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管字第×号
××××人民法院:
贵院于××××年××月××日以(××××)×破(预)字第×-×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债务人名称)重整,并于××.××年××月××日作出(××××)×破字第×-×号民事裁定书,裁定批准重整计划(或者重整计划草案),重整计划执行期限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重整计划执行监督期限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
重整计划执行监督期内,管理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九十条之规定,对债务人执行重整计划的情况进行了监督。在重整计划执行过程中,管理人发现存在下列情形,认为需要延长重整计划执行监督期限:
1.____________;
2.____________;
……
为保障重整计划的顺利执行完毕,管理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九十一条第三款之规定,申请法院裁定延长重整计划执行的监督期限×个月,即延长至××××年××月××日止。
特此报告。
(管理人印鉴)
××××年××月××日
说明:
本文书依据的法律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九十一条第三款之规定,由管理人在重整计划执行监督期限届满前,认为需要延长监督期限时向法院提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