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洁律师联系电话:13917766155

开机时间:365天 8:00~21:00

首页 | 人格权 | 婚姻法 | 继承法 | 收养法 | 侵权法 | 房地产法 | 交通事故 | 民事诉讼法 | 法律法规 | 网站导航

刑法 | 物权法 | 合同法 | 公司法 | 劳动法 | 海商法 | 保险金融 | 知识产权 | 民商事仲裁 | 法制新闻 | 律师介绍

 

关于申请延长重整计划执行监督期限的报告

(××××)××破管字第×号

××××人民法院:

贵院于××××年××月××日以(××××)×破(预)字第×-×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债务人名称)重整,并于××.××年××月××日作出(××××)×破字第×-×号民事裁定书,裁定批准重整计划(或者重整计划草案),重整计划执行期限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重整计划执行监督期限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

重整计划执行监督期内,管理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九十条之规定,对债务人执行重整计划的情况进行了监督。在重整计划执行过程中,管理人发现存在下列情形,认为需要延长重整计划执行监督期限:

1.____________;

2.____________;

……

为保障重整计划的顺利执行完毕,管理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九十一条第三款之规定,申请法院裁定延长重整计划执行的监督期限×个月,即延长至××××年××月××日止。

特此报告。

(管理人印鉴)

××××年××月××日

说明:

本文书依据的法律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九十一条第三款之规定,由管理人在重整计划执行监督期限届满前,认为需要延长监督期限时向法院提交。

☆ 通讯联络方式 ☆

沈洁律师

法学硕士,全国律师协会、上海律师协会会员

现为上海维度律师事务所律师;

2008年7月与人合作建立上海汇银律师事务所。

此前在其他外两家律师事务所担任律师,共执业十多年,处理大量的法律问题,经验丰富

☆ 通讯联络方式 ☆

中国·上海·沈洁律师

手机 13917766155

QQ:2273847979

微信号:huiyinlaw

查看地址和交通路线>>

时间:周一到周日8点-21点

地址详见网站首页,电话:13917766155

本站内容众多,具体可查看导航条的网站地图来寻找需要的信息

版权:律师法律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