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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提请人民法院裁定终止重整计划执行的报告

(××××)××破管字第×号

××××人民法院:

贵院于××××年××月××日以(××××)×破(预)字第×-×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债务人名称)重整,并于××××年××月××日作出(××××)×破字第×-×号民事裁定书,裁定批准重整计划(或者重整计划草案),重整计划执行期限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

现经管理人调查,×××(债务人名称)出现下列不能执行(或不执行)重整计划的情况:

1.____________;

2.____________;

……

因×××(债务人名称)不能执行(或不执行)重整计划,管理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九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请求贵院裁定终止重整计划的执行,并宣告×××(债务人名称)破产。

特此报告。

(管理人印鉴)

××××年××月××日

附:重整计划不能执行或者债务人不执行重整计划的相关材料

说明:

一、本文书依据的法律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九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由管理人在债务人不执行或者不能执行重整计划时向法院提交。

二、本文书应当具体说明债务人不能执行或不执行重整计划的具体情况。

四、和解程序用文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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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洁律师

法学硕士,全国律师协会、上海律师协会会员

现为上海维度律师事务所律师;

2008年7月与人合作建立上海汇银律师事务所。

此前在其他外两家律师事务所担任律师,共执业十多年,处理大量的法律问题,经验丰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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