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管字第×号
××××人民法院:
贵院于××××年××月××日作出(××××)×破(预)字第×-×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债务人名称)和解,并于××××年××月××日作出(××××)×破字第×-×号决定书,指定×××担任管理人。
××××年××月××日,×××(债务人名称)第×次债权人会议表决通过了债务人提出的和解协议。贵院于××××年××月××日作出(××××)×破字第×-×号民事裁定书,裁定认可和解协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九十八条之规定,本管理人已向债务人移交了财产和营业事务,现将管理人执行职务的情况报告如下:
一、债务人的基本情况
列明债务人的设立日期、性质、住所地、经营范围、注册资金、出资人及出资比例、财产状况等基本情况。
二、和解协议通过和人民法院裁定认可的基本情况
1.和解协议的基本内容;
2.债权人会议表决通过和解协议的基本情况;
3.人民法院裁定认可和解协议的基本情况。
三、财产和营业事务移交的基本情况
四、其他需要报告的职务执行情况
特此报告。
(管理人印鉴)
××××年××月××日
附:1.和解协议;
2.债权人会议对和解协议的表决结果;
3.其他相关报告材料。
说明:
一、本文书依据的法律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九十八条之规定:“债权人会议通过和解协议的,由人民法院裁定认可,终止和解程序,并予以公告。管理人应当向债务人移交财产和营业事务,并向人民法院提交执行职务的报告。”由管理人向人民法院提交。
二、本文书应当列明管理人接受指定后,在工作准备、财产接管、债权债务清理、债权申报登记等方面的职务执行情况。重点报告和解协议通过情况及财产、营业事务移交情况。相关职务执行情况有具体报告的,应当作为本文书的附件一并提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