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法院
罚款决定书
(××××)××执×字第××-××号
被罚款人……(写明被罚款人的姓名及有效证件和号码等基本情况)。
本院在执行……(写明当事人姓名或名称和案由)一案中,因×××……(写明被罚款人妨害执行的事实和应当予以罚款的理由)。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第一款(×)项(或第二款)、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如下:
对×××罚款××元,限在××××年××月××日前交纳。
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收到决定书后,向××××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执行。
××××年××月××日
(院印)
制作依据与应用说明
一、本样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制定,供各级法院对妨害执行的人依法决定罚款时使用。
这里要注意区别拘留、罚款的具体情况引用不同的法律规定。
二、在执行行政案件的判决、裁定中,若有《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五条第三款第二项规定的行政机关拒绝履行判决、裁定的情况,需要“从期满之目起,对该行政机关按日处50元至l00元的罚款”的,可参照本样式制作罚款决定书。
三、本决定书的原本附卷,正本送达被罚款人和有关单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