虽然尽力了2020年和2021年的疫情,但上海的房价仍旧居高不下,而且还逆势上涨了不少。房价一涨,二手房买卖自然就容易发生矛盾。黎先生与易女士签订房屋买卖合同,约定将易女士购买的一套商品房出售给他,房子位于外环线外,属于老闵行地区,售价为叁百万元。
合同签订后,黎先生将壹佰伍拾万元支付给了产权人易女士,易女士收款后开具了收款证明,并把楼房的钥匙,商品房买卖合同等资料都通过中介交付给了黎先生。黎先生。入住后缴纳了物业管理费、水电煤费用。还对房屋进行了装修,花费了装修费二十多万元。之后,他就购房向银行办理了贷款,等易女士还清之前的房贷后,就可以办理过户登记了。
但谁知道易女士并不是房屋唯一的产权人,她的男友是外地来沪,并不具有购房资格,于是当时就出资捌拾万元给易女士,让她作为产权人购买了这套房屋。现在两人因感情不和分手,他要求易女士归还购房的本金和房屋上涨部分的一半。
易女士认为男友在婚恋期间,和他人发生了关系,将自己抛弃,那么根据当时双方的口头约定,这些购房款就是男友赔偿给自己的精神损失,她不同意男友的说法。谁知男友将她起诉到法院,拿出两人当时签订的协议书,要求易女士归还壹佰伍拾万元的款项,并且还查封的了房屋的产权。律师
黎先生突然发现自己的家门口被法院贴了法律文书,后来一查问才知道易女士和她男友之间的纠纷,处于无奈,他要求易女士解决好自己的纠纷,以便配合办理过户手续。后来看到易女士没有动静,他就向法院提供了当时汇款给易女士的账户,要求法院查封易女士的账户,不要对房产进行查封,但法官虽然获悉了他的信息,也对易女士的账户进行了查封,但由于易女士已经将钱款都已取出,故而没有对房屋解封。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十七条的规定,被执行人将其所有的需要办理过户登记的财产出卖给第三人,第三人已经支付全部价款并实际占有,但未办理过户登记手续的,如果第三人对此没有过错,人民法院不得查封、扣押、冻结。本案中,黎先生只支付了房屋一半的对价,虽然已经实际占有,但并没有支付全部的价款。所以他无法根据这条的规定,要求法院对查封财产解封。
现在出于无奈的黎先生来到律师事务所,法律咨询了沈洁律师。当沈律师获悉黎先生为了购房,不久前曾经出售了两套住房,其中一套是一室户,另外一套是一室一厅,一套位于郊区,另一套也是老闵行地区,得款贰佰贰拾万元。沈律师建议黎先生将其中的壹佰伍拾万元打入法院账户,将房屋解封,也等于是支付给了卖家易女士。
这样的话虽然黎先生不能享受购房贷款,但他可以将房屋解封。黎先生签订房屋买卖合同且支付了房屋价款,并已实际占有涉案房屋。根据法律规定,法院对涉案房屋不得查封、扣押、冻结。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一十三条的规定,对申请执行人提起的执行异议之诉,人民法院经审理,案外人就执行标的享有足以排除强制执行的民事权益的,判决驳回诉讼请求。
虽然涉案房屋还没来得及办理产权过户,但黎先生对房屋已经实际占有,还对房屋进行了装修,现在又将全部的房款付清,根据法律规定,法院不能对这套房屋查封,也不能对房屋实施执行。虽然房屋产权变动必须变更产权登记,登记是物权变动的生效要件。在实际生活中,物权登记不具有强制性。现实中存在少量买房不过户的现象。对无过错第三人的债权赋予物权性质,只要付清了购房款,法院既不能查封,也不能执行这些财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