汤先生与钱女士两人是夫妻,因做小生意欠了朋友叁拾万元借款,后来朋友多次索要,两人并没有归还,后来出于无奈,朋友只能起诉到法院,法院也支持了他的诉讼。判决生效后,两人一只没有履行判决的义务,后来朋友只能向法院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但是因夫妻两人名下并没有财产可供执行,所以案件只能中止执行。后来两人户籍所在地的村庄要拆迁,两人选择了货币安置,共计分到了两百万元,但为了规避执行,将这些拆迁安置补偿款划拨在自己的儿子名下。
获悉债务人汤先生的老家房屋拆迁,朋友又申请法院恢复执行,汤先生夫妻认为按照拆迁安置协议,这笔钱是归自己的未成年儿子所有,法院是不能划扣的。但法院并没有理会,还是将这笔钱款执行给了债权人,也就是夫妻俩之前的朋友。
随后,汤先生夫妻就以孩子小汤法定代理人的身份向法院提起了执行异议,这笔拆迁补偿款按照拆迁安置协议应当贵孩子小汤所有,法院不应该划扣。之后,汤先生就来到律师事务所,法律咨询沈洁律师自己的异议能否获得法院的支持。律师
沈律师认为汤先生夫妻已经受到家庭共有的货币安置补偿款,这笔补偿款中有夫妻两人的份额,并不是未成年孩子一人的,法院划扣他们欠朋友的叁拾万元,没有什么不当,夫妻两人要求法院停止对拆迁补偿款的执行,没有法律依据。
汤先生夫妻和未成年的孩子是一个家庭,拆迁对家庭进行补偿安置,这些补偿款属于家庭的共同财产,并不是归未成年孩子一人所有。故而家庭共同财产是家庭成员共同生活关系期间共同所得的共有财产,所以拆迁补偿安置款属于家庭共有财产,并非是孩子一人名下的财产。
汤先生和妻子作为生效案件的被执行人,在没有履行完义务的情况下,将所有的拆迁安置款归于孩子一人名下,但家庭成员对安置方式的选择,不影响安置取得的财产属性,这些财产仍属于家庭共有财产,《民法典》第二百九十九条:共同共有人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共同享有所有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