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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托执行案件交办函样式

××××人民法院

受托执行案件交办函

(××××)××委执×字第××号

××××人民法院:

现将××××人民法院(××××)××委执×字第××号委托执行案件交由你院执行,请你院接到本交办函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一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委托执行的有关规定,抓紧执行,并将执行情况及时报告我院。

附:

1.申请执行书

2.本院(或××××人民法院)(××××)××字第××号××书×份

3.立案审批表复印件×份

4.有关材料说明,包括财产保全情况、被执行人财产状况等

××××年××月××日

(院印)

本院地址:邮编:

联系人:联系电话:

制作依据与应用说明

一、本样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一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的有关规定制定,供高级人民法院指定辖区内人民法院代为执行委托执行案件时使用。

二、被执行人或被执行的财产在本省以外的案件,除少数特殊情况之外,应当委托执行。需委托执行的,报省高级人民法院统一办理委托手续。

三、省内跨中级人民法院辖区的执行案件,应以委托执行为主。如需委托执行的,报省高级人民法院备案。

中级人民法院辖区内的执行案件,是否委托执行由各基层人民法院决定;如需委托执行的,报中级人民法院备案。

四、有下列特殊情况的,可以不委托执行:

1、被执行人在不同辖区内有财产,且任何一个地方的财产不足以单独清偿债务的;

2、分布在不同法院辖区的多个被执行人对清偿债务责任的承担有一定关联的;

3、需要裁定变更或追加本辖区以外的被执行人的;

4、案件审理中已对当事人在外地的财产进行保全,异地执行更为方便的;

除上述四种情况以外,因其他特殊原因不便委托需异地执行的,逐级报高级人民法院批准。

五、执行法院到异地办理执行案件时,应当主动请求当地法院协助执行。当地法院应积极协助,不得借故推托,不得消极应付,不得设置障碍,更不得与被执行人串通,对抗外地法院执行。遇有执行人员受围攻等紧急情况,当地法院应当积极协助解困,在报告当地党委、政法委的同时,妥善处理。

六、受托法院应当于收到委托执行手续后十五日内开始执行,一般应当在三十日内执行完毕,最迟应当在六个月内执行完毕。委托手续不全的,执行期限自受托法院收到齐全手续之日起算。

七、申请执行费的执行中实际支出的费用,在案件委托后,由受托法院直接向当事人收取。委托法院已经预收的,应当在办理委托手续后三日内,将预收的费用退给申请执行人,由其直接向受托法院缴纳。

八、受托法院接受委托执行案件后,应当依法自行决定采取执行措施和强制措施,也可以与委托法院共同商定执行方式方法。

九、委托执行后,委托法院应当及时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可以直接向受托法院或者请求委托法院向受托法院催促执行,也可以向受托法院的上级法院请求督促执行。

委托法院或者申请执行人要求了解案件执行情况的,受托法院应当及时告知。

十、委托执行后,委托法院发现被执行人在本辖区内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者其他有关情况时,应当及时向受托法院通报。受托法院可以与委托法院协商,视情决定共同执行或采取其他措施执行。

十一、委托执行后,遇有下列情况,由受托法院依照法律和司法解释的规定处理:

1、需要变更或追加被执行主体的;

2、因执行担保需要暂缓执行的;

3、当事人之间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的;

4、案件人对非属据以执行的生效法律文书指定交付的执行标的物提出异议的。

十二、案外人对据以执行的生效法律文书指定交付的财物和票证提出异议的,受托法院应当及时将案外人的书面异议转交委托法院处理。委托法院应当及时作出中止执行或驳回异议的裁定,并通知受托法院。

十三、受托法院在办理受托执行案件过程中,发现据以执行的生效法律文书有明显错误,如予执行将造成严重后果的,应当首先对被执行人的财产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等措施,然后将书面意见及时转交作出法律文书的法院处理。

作出生效法律文书的法院收到受托法院的书面意见后,应当于二个月内作出书面答复。受托法院应当按照其答复意见执行。超过二个月未出答复的,受托法院可以将案件退回委托法院,并抄告其上级法院。

十四、高级人民法院和中级人民法院对所属下级法院办理的受托执行案件,应当采取有效措施监督执行,必要时可以采取指定执行、共同执行和提级执行以及统一集中清理的办法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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