业主共有权纠纷一案,上海市中山西路物业用房权利人为业主共有,建筑面积232.24平方米。现系争房屋由房地产公司占有。房地产公司与业委会一致确认系争房屋现处于空置状态。为本案诉讼,业委会委托案外人上海佳安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支付律师费30,000元。律师
业委会向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房地产公司将上海市中山西路物业用房移交给业委会;2.判令房地产公司支付律师费30,000元。房地产公司是中山西路房地产公寓的开发商,小区业主大会备案登记,自业主大会成立后,就与房地产公司交涉,要求依法移交相关物业资料及物业管理用房。中山西路登记为业主共有,但房地产公司至今占据该房屋拒绝交付。
房地产公司辩称,不同意业委会的诉请。房地产公司将其他物业用房交于业委会使用,从前期物业到现在都在使用房地产公司另行提供的场所。律师费不应在本案中处理。
房地产公司提交与案外人上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签订的《物业用房置换协议》、上海市房地产权证、照片等证据,用以证明房地产公司即与前期物业公司约定将系争房屋置换至房地产公司所有的1号楼1楼,其中将194.38平方米置换给前期物业使用,31.63平方米给业委会使用。现任物业公司仍在1号楼1楼办公。业委会认为房地产公司无权处置全体业主所有的物业管理用房,即使现在在1号楼1楼办公也无法证明事情的合法性。律师
所有权人对自己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根据查明事实,系争房屋属于业主共有,故业委会向实际占有使用系争房屋的房地产公司主张交付房屋,有事实及法律依据,予以支持。至于房地产公司主张的将系争房屋置换至1号楼1楼的意见,在业委会不予认可的情况下,房地产公司的该主张并无法律依据,不予采纳。关于业委会提出的律师费诉请,于法无据,不予支持。
依照《物权法》第三十九条、第七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上海房地产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将上海市中山西路物业用房交付给上海市委员会;二、驳回委员会的其余诉请。(2017)沪0104民初30385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