业主共有权纠纷一案,阳光绿园业主大会(甲方)与物业公司(乙方)签订《物业服务合同》,约定乙方为位于上海市徐汇区X园进行物业管理服务事宜,并对乙方提供物业管理服务事项、内容、标准进行了约定,同时约定甲方委托乙方对小区停车进行管理服务,乙方可提取一定的管理服务费。双方约定以包干制方式结算,同时甲方充分考虑乙方经营成本逐年上升及小区实际停车服务管理成本较高等因素,双方确定乙方每年向甲方缴纳的停车收入为48万元(税后),其余归乙方所有。包干额三年不变。乙方应在每季第2个月20日前将包干费划转凭证交业委会审核,盖章后28日前将款划入业主大会公共账户,并按规定分摊到户。逾期未划转应按每天千分之三缴纳滞纳金,并承担为此诉诸法律程序而产生的律师费、诉讼费等一切费用。律师
甲方委托乙方管理本物业管理区域内网球场、电梯广告,收入分配约定如下:(一)网球场收入在扣除成本后甲乙双方可按70%比30%分成,管理办法另定;(二)小区的电梯广告费,双方约定按70%比30%分成。广告合同业委会备案。(三)会所管理另行协商。每季末30日前甲方根据乙方对小区服务承诺内容组织有关人员对乙方服务质量进行考评打分,并从甲方应得停车收入中提取每季1.5万元(全年六万元)作为奖励基金,按考评得分给予乙方奖励。
阳光绿园业委会(乙方)与案外人上海A有限公司(甲方)签订《合作合同书》,约定项目合作物业为阳光绿园小区,共27部电梯,每部电梯需安装3面,共计71个镜框。合作期限2年,乙方为实施该项目需进行的额外人力、物力投入,为不增加业主及物业负担,所以因此而增加的物业管理成本,由甲方根据乙方的实际投入量给予相应的费用补偿。每部电梯补偿费用计1,800元/部/年,合计27部电梯,总计48,600元/年。该款按每季度支付一次,在季度初的十个工作日内支付,付费时由乙方委托上海物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开具税务机关认可的与甲方支付的支票金额同等的发票。律师
上海市徐汇区阳光绿园业主大会(甲方)与物业公司(乙方)签订《阳光绿园会所收益分成协议》,约定会所日常管理工作由乙方实施,乙方负责会所日常经营,空房出租等收费,出租房安装独立水电表,水电费收入归会所并提供房屋出租合同书给甲方。每半年甲乙双方根据会所收益情况,扣除双方同意的成本支出后盈利部分,各按50%比例分成,甲方的50%用于会所添置老年活动室,阅览室设施和报刊杂志等。物业管理处每月从会所收入中提取0.5个人工费(800元),作为奖励表现优秀的相关人员。(管理处,维修工,保安,保洁和二名会所管理人员)。乙方委托二名服务人员负责会所日常管理,工资、福利按乙方规定支付,计入会所成本。
阳光绿园业委会起诉案外人上海B有限公司,其中第二项部分诉请为要求B公司向阳光绿园业委会支付地面停车费114,493.73元。法院作出民事判决,第二条判决主文判决B公司应将其预收阳光绿园小区地面停车费114,493.73元支付阳光绿园业委会。
物业公司与阳光绿园业委会经协商,延长一个月服务期。阳光绿园业委会同意就延长一个月物业服务补贴2万元给物业公司。律师
物业公司并未按约向阳光绿园业委会支付代收的停车费收入720,000元;物业公司收取阳光绿园会所租金收入为195,000元,扣除成本72,000元,净收入为123,000元。阳光绿园业委会应分得一半,为61,500元。物业公司并未按约支付阳光绿园业委会应得会所租金61,500元;广告费为48,600元,由物业公司代为收取,阳光绿园业委会应分得该广告费70%即34,020元,但物业公司并未按约支付阳光绿园业委会广告费34,020元;物业公司收取阳光绿园小区网球场收入5,990元,阳光绿园业委会应分得该网球场收入的70%即4,193元,但物业公司并未按约支付阳光绿园业委会该网球场收入4,193元。
为本案诉讼,阳光绿园业委会支出律师费70,000元。
物业公司明确判决书的43,306.65元系民事判决书判决主文第二条“上海B有限公司应将其预收阳光绿园小区地面停车费114,493.73元支付给阳光绿园业委会”中停车费45,900元扣除B公司代缴5.65%税款后得出的金额,物业公司为阳光绿园小区提供物业服务,由于物业公司与阳光绿园业委会约定的停车费系包干制,故该款应由阳光绿园业委会支付给物业公司,请求在本案中一并处理,由阳光绿园业委会支付给物业公司。阳光绿园业委会对物业公司陈述的关于判决书的43,306.65元的性质及金额予以认可,并同意在本案中一并处理,由阳光绿园业委会支付给物业公司。律师
阳光绿园业委会认为延长一个月物业服务费不应由阳光绿园业委会支出,现在是后续物业在收取物业费,物业公司应与后续物业联系,阳光绿园业委会可出具延长管理一个月的证明;关于考核奖励90,000元,因为物业公司提供的物业服务是不合格的,所以不同意支付。关于延长一个月物业服务的补贴费20,000元,同意支付,在本案中一并处理,由阳光绿园业委会支付给物业公司。物业公司亦同意延长一个月物业服务的补贴费20,000元在本案中一并处理,由阳光绿园业委会支付给物业公司。
阳光绿园业委会与物业公司一致确认物业公司的下列垫付支出合计64,070元应从阳光绿园的公共收益金中支取,分别为小区垃圾房漏水修理13,990元、阳光绿园211诉讼案件补交诉讼费3,730元、律师代理费10,500元、业委会办公费3,000元、天等路摄像头更换650元、业委会办公经费3,000元、维修监控视频道闸2,000元、业委会提前工作津贴16,800元、网球场灯光照明调换1,400元、春节布置费用1,500元、监控视频屏调换300元、工作津贴6人7,200元,合计64,070元。阳光绿园业委会与物业公司一致同意该款在本案中一并处理,由阳光绿园业委会支付物业公司。律师
物业公司主张其垫付支出的下列三项费用即提取业委会会务费15,000元、一、二季度工作经费6,000元、监控视频线调换520元经阳光绿园业委会审核批准亦应从阳光绿园的公共收益金中支取,在其应支付给阳光绿园业委会公共收益中予以扣除;阳光绿园业委会以物业公司未提供相应支付款项的凭证为由,对上述三项费用不予认可。
小区共有部分作为小区全体业主的共有物,全体业主对其依法享有所有权及基于所有权而产生的权益。本案所涉及公共部位收益包括广告费收入、网球场收入、会所租金及停车费收入,该收益基于所有权而产生,归属于全体业主享有。由于物业公司为阳光绿园小区提供物业服务,根据《物业服务合同》、《阳光绿园会所收益分成协议》,阳光绿园业委会与物业公司就上述收益的分配进行了约定。现阳光绿园业委会主张代收停车费收入720,000元、应分配给阳光绿园业委会小区广告费收入34,020元、应分配给阳光绿园业委会的小区网球场收入4,193元、自应分配给阳光绿园业委会的会所租金收入61,500元,有合同及法律依据,物业公司对此亦予以认可,故对阳光绿园业委会主张的物业公司应向其支付的停车费收入、会所租金、广告费收入、网球场收入之诉请,予以支持。律师
关于阳光绿园业委会主张的停车费滞纳金之诉请,根据《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物业公司每年向阳光绿园业委会缴纳的停车收入为48万元,其余归物业公司所有。物业公司应在每季第2个月20日前将包干费划转凭证交业委会审核,盖章后28日前将款划入业主大会公共账户,并按规定分摊到户。逾期未划转应按每天千分之三缴纳滞纳金,并承担为此诉诸法律程序而产生的律师费、诉讼费等一切费用。现根据查明事实,物业公司并未按约履行,将停车费划入业主大会公共账户,已构成违约,应承担违约责任,《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滞纳金实为因逾期付款产生的违约金。现物业公司辩称滞纳金标准过高、要求调整,法院结合阳光绿园业委会的实际损失情况、物业公司违约程度等因素,对于该违约金酌情予以调整,物业公司按照日万分之二点一的标准向阳光绿园业委会支付逾期支付代收停车费的违约金,其中以120,000元为基数,逾期761天,违约金为19,177.20元;以120,000元为基数,逾期672天,违约金为16,934.40元;以120,000元为基数,违约金为14,616元;以120,000元为基数,逾期488天,违约金为12,297.60元;以120,000元为基数,逾期396天,违约金为9,979.20元;以120,000元为基数,逾期307天,违约金为7,736.40元,上述共计80,740.80元。律师
另外,物业公司还需以720,000元为基数、按照日万分之二点一的标准向阳光绿园业委会支付逾期支付代收停车费的违约金。
关于阳光绿园业委会主张的广告费利息损失之诉请,现物业公司不同意支付,虽然物业公司确实欠付阳光绿园业委会34,020元广告费收入,但阳光绿园业委会该诉请并无合同依据,故对此不予支持。
关于阳光绿园业委会主张律师费之诉请,根据《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如物业公司逾期支付停车包干费,则应承担为此诉诸法律程序而产生的律师费、诉讼费等一切费用。如上所述,物业公司并未按约将停车费划入业主大会公共账户,导致本案诉讼,故阳光绿园业委会主张律师费之诉请,有合同依据,予以支持,但《物业服务合同》并未约定阳光绿园业委会主张的广告费收入、会所租金、网球场收入等款项的律师费应由物业公司承担,故物业公司认为律师费计算标准过高,要求调整的意见,酌情调整为50,000元。律师
由于在审理中阳光绿园业委会与物业公司一致确认同意延长一个月物业服务补贴费20,000元、停车费43,306.65元以及物业公司垫付支出的费用64,070元在本案中一并处理,并确认阳光绿园业委会一并支付给物业公司,为避免诉累,对上述款项一并处理,阳光绿园业委会应支付给物业公司垫付费用64,070元、延长一个月物业服务补贴费20,000元以及停车费43,306.65元。关于物业公司向阳光绿园业委会主张的下列三项费用即提取业委会会务费15,000元、一、二季度工作经费6,000元、监控视频线调换520元,由于阳光绿园业委会对上述三项费用不予认可,而物业公司并未提供充足证据以证明自己的主张,故对于物业公司的该主张,不予采纳。
关于物业公司主张的应扣除延长一个月的物业费141,772.35元、扣除2014年1月至2015年6月6个季度考评分奖励90,000元的意见,阳光绿园业委会认为物业服务费不应由阳光绿园业委会支出,关于考核奖励90,000元,因为物业公司是不合格的,所以也不同意支付。关于物业公司主张扣除物业费的主张,法院认为物业费的缴费主体应是业主,而非阳光绿园业委会,故对物业公司的该主张,不予采纳。关于物业公司主张扣除物业考核奖励90,000元的主张,由于该考核奖励系奖励性质,奖励与否在于阳光绿园业委会的打分,现阳光绿园业委会认为物业公司不合格,不同意支付考核奖励,采纳绿园业委会的意见,对于物业公司主张的该考核奖励在公共收益中扣除的意见不予采纳。律师
判决:一、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上海市徐汇区阳光绿园业主委员会支付代收的停车费720,000元;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上海市徐汇区阳光绿园业主委员会支付逾期支付代收停车费的违约金80,740.80元以及自2016年3月31日起至清偿日止的逾期支付代收停车费的违约金(以720,000元为基数,按照日万分之二点一标准计算);三、物业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业主委员会支付广告费收入34,020元;四、物业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业主委员会支付网球场收入4,193元;五、物业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业主委员会支付会所租金收入61,500元;六、物业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业主委员会支付律师费50,000元;七、业主委员会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物业公司支付垫付费用64,070元、延长一个月物业服务补贴费20,000元、停车费43,306.65元;八、驳回业主委员会的其余诉讼请求。(2017)沪01民终2548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