业主共有权纠纷一案,两原告系上海市宝山区某房屋产权人,被告系上海市宝山区房屋承租人。原告家防盗门位于楼道西侧,被告家防盗门位于楼道南侧,被告的防盗门系向内开启。现原告以被告防盗门外移,在门口放置物品影响原告通行及将来房屋出售价格为由,要求被告拆除该防盗门,恢复原状。律师
S请求:撤销一审判决,改判支持一审的诉讼请求。有分享共有面积的权利和义务。外移防盗门违反物业管理规定,上海市宝山区高境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高境管理处发出过违规行为整改通知单,但并未拆除外移的防盗门。《违规行为整改通知单》,该通知单由上海高境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高境管理处开具给(业主/使用人),要求整改的行为为“防盗门外移,占用物业公用部分”。
D辩称,从自己搬到现在住处时防盗门就是现在的样子,防盗门是向内开,对其他人都没有影响。
S求判令被告D立刻拆除外移的防盗门,恢复原状。律师
不动产相邻各方,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精神,正确处理相邻关系,给相邻方造成妨碍或者损失的,应当停止侵害,排除妨碍,赔偿损失。
业主在使用物业时,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共用共有部位是由相关业主共同享有,各业主之间是共有关系,共有人之间应合理使用共用共有部位,应保持共有部位畅通。现被上诉人将其防盗门外移,占用部分公用通道,给上诉人对公用部位的正常使用造成妨碍,亦对房屋的正常使用造成安全隐患。律师
S要求拆除其在公用走道上安装的防盗门的诉讼请求,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应予支持。依照《物权法》第七十条、八十三条、《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判决如下:D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拆除上海市宝山区房屋外移的防盗门,恢复原状。(2016)沪0113民初字第7776号(2017)沪02民终73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