业主共有权纠纷一案,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发出了文号为沪房地资物(2005)190号文件,主要内容如下:2003年9月1日以后竣工的物业管理区域,其物业管理用房的配置按《关于实施的若干意见》的规定执行。1997年7月1日至2003年8月31日竣工的居住物业管理区域,其物业管理用房应按照规划中配置的标准提供。规划中未配置的,按照物业管理区域实际使用状况予以提供。律师
房地产公司系业委会所在小区的开发商,该小区一期工程、二期工程、三期工程分别于1996年、1999年、2002年竣工交付。1998年,上述小区成立了业主委员会。
房地产公司致函业委会称,其确定将坐落于上海市闵行区X室交付业委会使用。业委会致函房地产公司,要求房地产公司按照相关规定明确物业管理用房、业委会用房、物业使用人共同使用的公共设施,并请房地产公司列出项目清单。
业委会致函房地产公司称,关于房地产公司提出将上海市闵行区X室(面积不足50平方米)的房屋作为物业管理用房,不能满足小区物业管理的需要,请房地产公司重新考虑扩大调拨物业管理用房面积。
房地产公司致函业委会称,房地产公司拟移交给业委会作为物业管理用房的房屋为坐落于上海市闵行区房屋,其建筑面积已基本达到了该小区竣工当时有关组团级小区用房的标准,但考虑到方便物业维修人员工作,房地产公司愿意在不影响居民自行车停放的前提下,提供三街坊一期自行车库内10平方米以下的房屋合适的位置划出一定的区域,作为物业维修人员办公用房。律师
业委会致函房地产公司,要求房地产公司依照《上海市居住物业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提供物业管理用房、业委会用房。
就本案而言,业委会所在小区一期、二期、三期房屋均于2003年9月1日前竣工,在上述房屋规划中并未配置物业管理用房和业主委员会用房,现涉案小区业主委员会及物业公司在上海市闵行区X房屋内办公,故业委会再要求房地产公司提供物业管理用房和业主委员会用房,无法律依据。
上海市闵行区虹桥镇金汇花园居民委员会向出具《甲房屋目前使用情况说明》,载明:“根据2006-4-12由龙柏街道社管科、龙柏街道金汇花园第二居民委员会(花园委员会)、上海X有限公司三家单位的会议纪要确定,位于X号甲的三层楼办公用房,一、二楼为金汇花园居委会用房,三楼为金汇花园三街坊业委会及物业管理用房。其中301、302为业委会用房,303、304为物业管理用房。目前几家单位的实际使用情况与上述会议纪要相符,特此说明。”律师
就业委会关于主管部门相关文件要求系争小区物业管理用房等应按规定配置,且相关文件对物业管理等配套均有明确的数据指标规定,房地产公司未提供证据证明其已落实规划,故应判令其承担按规划批文要求为系争小区配置物业管理用房的义务。对此,因系争小区的规划许可文件及所附图纸中并无物业管理用房的配置,且系争小区亦早已经规划部门竣工验收合格并实际投入使用多年,根据上海市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沪房地资物(2005)190号文件的相关规定,认定系争小区属于1997年7月1日至2003年8月31日竣工的小区,且规划中未配置物业管理用房,故其物业管理用房应按实际使用状况予以提供,并无不当,对此予以认同。律师
业委会上诉坚持认为系争小区规划中有配置物业管理用房,与事实不符,对此不予采信。根据本案查明的事实,现业委会及该小区物业公司实际在上海市闵行区X室内办公,未予支持业委会要求房地产公司另行提供物业管理用房和业委会用房的诉请正确。就业委会关于上海市闵行区X号甲房屋系无合法权利的违章建筑的相关主张,仅是确认业委会及该小区物业公司对上述房屋的使用状态而并未对其权利归属作出判定。(2016)沪0112民初15846号(2017)沪01民终132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