业主共有权纠纷一案,原告业主委员会诉称,原告依法成立,随后要求被告移交小区管理的相关资料及账目。此后,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被告将属于业主共有的小区停车费和广告费1,467,237.23元用于自己经营开支,列为“车管员费用”。原告认为被告上述行为显然侵害业主的权利,故起诉要求被告立即返还该笔公共收益1,467,237.23元,并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存款利率支付该款利息。律师
被告物业辩称,该小区有800多户业主,但原告仅征得400余户同意提起本案诉讼,没有达到三分之二的标准,原告无权起诉。另外,被告按照十多年前签署的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合同对小区进行管理,所收取的物业费早已无法维持正常经营,迫于无奈才将停车费等公共收益用于小区秩序维护人员的劳动报酬支出。被告使用该笔钱款是为了给小区业主提供服务,最终的实际受益人是全体业主,故不同意返还该款。被告认为原告主张已经超过诉讼时效。
物业管理服务合同期限从本合同签订日起至该小区业主委员会成立并与其选聘的物业管理企业签署的物业管理服务合同生效之日止。上海鼎迈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出具审计报告,对被告就三湘盛世花园小区的收入、成本、管理费用情况进行审计,业主大会日常收益收支明细表载明,八年间被告用收取的停车费、媒介收入等公共收益支出车管员费用共计1,467,237.23元。律师
原告向被告发出催讨函,要求被告返还应当归业主所有的公共收益。原告向全体业主发出公告,表示提请业主大会决定是否起诉向被告主张公共收益。原告向全体业主发出公告,表示以书面征询意见的方式召开了业主大会,经计票后决定启动法律诉讼程序
本案被告对于原告诉请涉及的1,467,237.23元钱款属于小区公共收益之事实确认无疑,因此被告有义务提供证据证明其系合法使用该笔钱款,否则应当承担返还责任。被告表示未曾就该款的使用与小区业主或相关主管部门达成过协议或进行过沟通。由此可见,被告并无合法依据使用该款,原告主张返还,合法有据,应于支持。
另外,本案原告代表全体业主行使共有权和管理权,并非必须通过三分之二以上业主同意才能起诉。被告进行审计时才曝出长期占用公共收益之事实,故原告起诉并未超过时效。律师
依照《物权法》第七十条、第七十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物业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原告业主委员会返还公共收益1,467,237.23元,并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存款利率支付该款从2014年7月1日起至实际返还日止的利息。(2016)沪0113民初989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