业主专有权纠纷一案,F等系602室房屋的登记权利人,F、熊枭也、刘荣青系702室房屋的登记权利人。702室房屋水管爆裂漏水至楼下602室房屋,导致F财产受损。律师
经F申请,委托上海申元工程投资咨询有限公司对602室因渗水导致损坏的修复工程造价进行鉴定,该公司出具鉴定意见,确认因漏水损失的鉴定工程总造价为28,189元,其中争议金额为15,271元,争议金额中的主卧靠卫生间一面墙的损失为1,053.18元。为此,F支付鉴定费2,000元。对于上述鉴定意见,冯捷表示无异议,鉴定意见中对F方提出的争议部分均已作出处理及回复,故认可鉴定结论;F方亦表示无异议,对主卧靠卫生间一面墙的损失仍不予认可。F表示,本案中仅要求F方赔偿经济损失。
A等也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改判F方赔偿F经济损失4,306元。602室房屋修复工程造价中的争议金额部分既有房屋装修老化的因素,也有房屋外墙渗水的因素,但与702室房屋漏水没有关系,不予认可。对于无争议部分,考虑到系多种原因导致同一损害结果,故愿意承担三分之一。律师
F等起诉请求:1、A等也修复702室房屋中漏水的部分;2、A等也共同赔偿602室房屋受损部位的修复费用28,189元;3、A等也赔偿602室房屋修复期间的租房费用12,000元。
关于损失的金额,根据鉴定部门出具的鉴定报告及双方当事人的陈述,确认602室房屋内可确定损害部位的工程造价为27,135.82元,对此F方应当予以赔偿。对于F方提出主卧靠卫生间一面墙的损失并非漏水造成的意见,双方对702室房屋漏水至602室房屋的事实均无异议,且F方也不要求原因关系鉴定,鉴定意见中已经考虑了装修折旧的因素,现冯捷要求赔偿主卧靠卫生间一面墙的损失,结合本案的实际情况,于法无悖。
702室房屋水管爆裂造成楼下602室房屋漏水损失,A方作为702室房屋的权利人理应赔偿F因漏水所造成的合理损失。现F方主张争议金额部分的损失与702室水管爆裂无关,但既未提供充分的证据予以证明,也未申请因果关系鉴定,不予采纳。律师
对于租房费用,因修复房屋存在在外租房的需求,考虑到房屋装修时间、房屋租赁市场行情及本案实际情况,酌情确定F方赔偿F在外租房费用3,000元。判决:一、A等也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F等修复费用28,189元;二、A等也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F等租房费用3,000元。(2017)沪0113民初5946号(2017)沪0113民初15698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