业主专有权纠纷一案,原、被告为上海市宝山区莲花山路的住户,原告方系301室业主,被告系1101室业主。
物业服务公司出具《情况说明》,其上载明:“201室业主致电工程部报修:自家南面卧室柜子顶部漏水。工程部值班人员黄铁山接报后立即上门查看漏水情况,经查:该漏水情况疑似301室漏下的,随即到301室查看,查看后发现疑似401室漏下的,又至401室查看未发现漏水原因。工程部张忠权协同客服人员杨君胜共同至401室再次查看:发现401室设备阳台地漏管旁有污水痕迹,随即逐层至楼上每户进行检查地漏管道用水情况,发现517弄88号1101室将厨房污水管改道至地漏管排放并造成管道堵塞,污水从401室地漏管渗出渗到301室,造成301室物品损失。物业工程维修人员及时对该地漏管道进行疏通,发现管道内有油块,分析原因为油块造成堵塞反水并导致损失。下午15:30分,517弄88号301、1101室两家至物业进行协商,居委会高主任、物业公司共同参加进行协调解决,协调无果。”
本次污水渗漏事故造成原告家中衣物、家具、地板等财产受损,事发后原告更换了受损坏的地板、家具。
原告G共同诉称,两原告系上海市宝山区莲花山路301室业主,被告系上海市宝山区莲花山路1101室业主。告家中发现楼上有渗水,遂报修至物业,经物业排查检修,渗水原因系被告改造厨房污水管道至地漏排放管并造成管道堵塞,引起原告家中渗水。原告与被告就修复问题协商未果,请求法院:1、判令被告立即修缮1101室房屋厨房污水排放管道,将厨房排水管接回原专用排水管道;2、判令被告赔偿原告财产损失、误工损失、精神损害抚慰金、律师费共计54,031元。
被告严宝华辩称,不同意原告方的诉请。原告家中漏水并不是由被告造成的。原、被告的房屋还间隔7户业主,原告屋内渗水是401室造成,原告起诉被告是不合理的。原告也没有说明物业排查的过程,故被告认为原告诉称的损害结果与被告改变厨房间排水管道没有因果关系,故不同意原告诉请。被告的厨房装修是由装修公司负责的,至于装修公司是否在装修过程中改变了厨房的排污管道被告也不清楚。
本案中,根据物业出具的相关情况说明以及原、被告的陈述,认定被告所有的1101室厨房污水排放管道改道至地漏管排放造成管道堵塞导致原告方房屋内渗水。被告虽辩称漏水原因不是被告造成的,但未能提供相反证据推翻现有证据,也未提供证据证明原告房屋漏水系其他原因所致。
被告方应立即修缮1101室厨房污水排放管道,将厨房排水管接回原专用排水管道,同时对原告因漏水造成的合理财产损失应当予以赔偿。至于原告方要求被告方赔偿误工损失、精神损失费、律师费依据不足,不予支持。
关于财产损失,原告因本次渗水造成财产损失系客观事实,但原告已对受损物品进行处理,对于原告实际损失现已无法评估,现结合损失程度、受损物品的折旧以及更换或重置的合理性和必要性等因素,酌情确定由被告赔偿原告方财产损失共计6,000元。
依照《民法通则》第八十三条、《物权法》第八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严宝华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修缮上海市宝山区莲花山路厨房污水排放管道,并将厨房排水管道接回原专用排水管道;二、被告严宝华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G财产损失6,000元;三、原告G其余诉讼请求不予支持。(2017)沪0117民初4921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