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洁律师联系电话:13917766155

开机时间:365天 8:00~21:00

首页 | 人格权 | 婚姻法 | 继承法 | 收养法 | 侵权法 | 房地产法 | 交通事故 | 民事诉讼法 | 法律法规 | 网站地图

刑法 | 物权法 | 合同法 | 公司法 | 劳动法 | 海商法 | 保险金融 | 知识产权 | 民商事仲裁 | 法制新闻 | 律师介绍

 

引水管密封不佳渗水致邻居受损需赔偿

业主专有权纠纷一案,P等一家系401室业主,G系501室业主,上海豪斯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系该小区物业管理公司。律师

P等一家发现401室北阳台雨水管周边顶部及厨房靠近北阳台一侧的房顶出现渗水现象,曾向物业公司报修,但因协商不成,未能实际修复。401室业主因工作原因未在该房屋居住。搬回居住之后发现漏水情况仍然存在,即多次向物业公司报修,物业公司协同小区居委会、社区民警曾多次联系G试图协调,但因G不配合检修致使调解均未果。

渗水致使401室北阳台及厨房顶部受损、涂料脱落,厨房橱柜、北阳台墙壁、踢脚线及地板等多处受损。P等一家为配合检修,还自行拆除了封闭401室阳台雨水管的墙体。501室北阳台雨水管在装修时也被围墙体内,目前墙壁四周存在涂料开裂脱皮等渗水迹象。

物业公司向401室业主出具证明,内容为:“经多次排查,兹证明上大路401北阳台和厨房靠近北阳台角落出现的漏水情况属实,原因属501室北阳台雨水管破裂、北阳台与厨房间个人引水管密封不佳,北阳台与401室间楼板约2CM小洞等原因造成。而雨水管已由501业主自行用水泥砖头包围,目前501业主不配合维修。”律师

G认为上大路501室雨水管及北阳台内根本没有2CM的小洞,且501室已经空关一年多,物业公司也未上门检查过,物业公司不可能知道上述小洞。501室厨房个人引水管与北阳台的雨水管也不可能有连接,所以就不存在引水管接口问题。501室北阳台雨水管附近只有2个漏水管,与楼下北阳台雨水管连接,是开发商建房时的安排,上诉人从未动过,应由物业去上海市宝山区上大路401室室维修。

上诉人所购的是二手房,购入时雨水管已经被包住;上诉人是一直同意配合物业公司维修,只是因为维修时要敲定501北阳台雨水管的外装潢,该装潢系上诉人合法财产,而雨水管破裂的责任在于开发商,上诉人要求物业公司在修后予以复原但遭拒。

P等一家辩称,401室房屋在物业公司的帮助下进行了自查,可以排除自漏的可能性,因此401室北阳台及厨房受损只能是楼上住户漏水所致。涉案小洞,从2015年开始就存在,被上诉人已经提供照片及视频,这个位置是从四楼看的,501室是否可以看到就不清楚了。被上诉人因漏水所致损失包括天花板、墙体、地板,远不止800元。律师

物业公司述称,物业公司是站在公正立场上实事求是地解决涉案纠纷,已经到现场去查过4楼、5楼、6楼,501室天花板是没有渗水迹象的,但401室天花板确有渗水迹象,501室立管边上的墙体本身有渗水又是封闭的,因此凭多年的经验可以综合判断得出结论。

P等一家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要求G和物业公司立即修复501室漏水部位以及401室因501室漏水受损的北阳台顶部、墙面、厨房顶部等部位,并赔偿P等一家因漏水造成的损失10,000元(包括厨房橱柜损失、木地板损失及雨水管道修复费用等)。

本案中,从P等一家提供的证据看,401室北阳台顶部、北阳台墙壁、厨房顶部、厨房橱柜、踢脚线及地板等多处因漏水而受损,G作为楼上邻居应当积极配合401室业主及物业公司、居委会认真查找漏水原因并积极配合修复。结合讼争各方的证据材料及各方陈述,物业公司关于漏水原因的分析客观真实,予以采信。律师

雨水管作为公共管道,其维修、维护义务人应为物业公司,物业公司应确保雨水管的使用安全,但G作为501室业主亦有义务敲开封闭雨水管的墙体配合物业公司对破损的雨水管进行修复。此外,北阳台与401室间楼板约2CM小洞也属于公共维修的范围,应由物业公司予以修复。

至于501室北阳台与厨房间个人引水管密封不佳属于业主维修的范畴,应由G维修。本案因G不配合物业公司进行修复致使401室家中漏水未及时修复,G对于401室损失的扩大存在一定过错,故对P等一家因漏水所致的损失应由G、物业公司酌情予以分担。法院判令G应配合物业公司及时修复501室北阳台损坏的雨水管及北阳台的2CM小洞;对于401室受损的北阳台顶部、墙壁、厨房顶部亦由物业公司予以修复。

至于P等一家主张的厨房橱柜、木地板、踢脚线损失及修复雨水管围墙费用,该系因漏水所致损失,但P等一家主张金额过高,依据其提供的相关证据法院酌情确认损失共计1,000元。另,在首次发现漏水后P等一家有长达一年时间未及时主张修复漏水问题导致漏水损失的扩大,对于扩大的损失P等一家也应承担一定责任,故法院酌情减轻责任承担方20%的赔偿责任。按照责任承担方过错程度等因素酌情支持800元,由G负担。至于G要求P等一家书面赔礼道歉、支付经济损失2,500元的抗辩意见,因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法院不予采信。律师

判决:一、物业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修复501室雨水管及北阳台的2CM小洞;二、G应配合物业公司对上述主文第一项中所列部位进行修复,并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密封501室北阳台与厨房间个人引水管接头;三、物业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修复401室厨房顶部、北阳台顶部及墙壁等受损部位;四、G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P等一家厨房橱柜、木地板、踢脚线损失及修复雨水管围墙费用共计800元。(2016)沪0113民初15740号(2017)沪0113民初4577号

地址详见网站首页,电话:13917766155

本站内容众多,具体可查看导航条的网站地图来寻找需要的信息

版权:律师法律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