业主专有权纠纷一案,T等系301室房屋产权人,C等系上海市通南路401室房屋产权人,双方系相邻关系。律师
双方因401室房屋漏水导致301室房屋卫生间顶部滴水向H湘鑫实业有限公司报修。根据C方提供的照片,301室房屋内卫生间顶部扣板已经被拆除,顶部墙面存在发霉等问题。
物业公司再次至401室房屋内进行检修,经查,401室卫生间浴缸并无漏水痕迹,在进行多次放水测试后,浴缸下也未出现漏水现象。物业公司于当日至301室房屋卫生间进行查看,也并无漏水问题。C方对此情况予以确认,认可现已无漏水问题,撤回要求F方对漏水部位进行修复的请求。
T等起诉请求:判令C等修复上海市通南路301室房屋卫生间(靠东)漏水部位,并赔偿T等漏水部位修复费用共计1,000元。律师
C等认为马桶上水管漏水一次,被上诉人方卫生间渗水,后维修好,其他部位并未漏水,且马桶漏水未造成楼下任何损失。除本次漏水之外,至今未有任何漏水部位。
401室房屋内确曾发生漏水并导致301室房屋卫生间顶部出现滴水问题,故301室卫生间顶部发霉系F方房屋漏水所致具有高度盖然性,F方应当对C方房屋因渗水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关于修复部位,根据301室房屋内渗水部位、痕迹以及必要的检修等,C方主张修复墙面顶部以及扣板更换并无不当,法院予以支持。关于费用,酌情确定为800元。律师
一审法院判决:C等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T等房屋渗水部位修复费用800元。(2016)沪0113民初16727号(2017)沪02民终5913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