业主专有权纠纷一案,原、被告系上下邻居关系,原告系606室产权人,被告系706室产权人。原告发现自家房屋顶部开始渗水,造成部分天花板霉斑、地板变形,并污损了部分家具。原告至物业报修,经物业公司拆除漏水部位天花板检查,排除了公共部位的管道漏水,认为是被告家卫生间漏水所致。律师
被告向本院提出鉴定申请,要求对漏水点及漏水原因进行鉴定。鉴定部门接受本院委托后,但被告明确表示拒付,致鉴定部门退回鉴定。向被告询问拒付鉴定费原因,被告称其认为收费不合理,故不同意支付。
原告当庭表示,为查明漏水原因,申请进行鉴定,并愿意预付鉴定费。鉴定部门接受本院委托后,以书面、电话方式通知原、被告,至原、被告处进行现场鉴定,但被告家中无人。鉴定人员进入606室进行检查,检查结果如下:706室卫生间下水管(位于606室房屋西南角顶面)穿管处周边顶面及墙面涂料变色、起皮、脱落,受损面积约10.5㎡;穿管处周边有明显渗水痕迹,下水管管壁及顶面有返碱结晶;木龙骨配纸面石膏板吊顶发霉、变色、破损,受损面积约9.1㎡;木质复合地板发霉、变形,受损面积约2.5㎡;经手触检查,目前下水管周边顶面潮湿。原告预付鉴定费12,000元。律师
原告H共同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对自家卫生间漏水点进行维修,排除对原告家的漏水妨碍;2、判令被告承担原告修复卫生间天花板等损坏部位的费用损失共计9,000元;3、判令本案鉴定费12,000元由被告承担;4、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原、被告系上下邻居关系。原告系上海市宝山区沪太路606室产权人,被告系上海市宝山区沪太路706室产权人。
被告C辩称,原、被告家的房屋是办公楼性质,房屋的防水工程应由开发商负责,不是被告的责任。原告无任何证据证明漏水是被告家的管道存在问题,物业公司出具的证明不能说明任何问题,他们出具这个证明只是为了撇清自身责任。即使如鉴定部门所出具的意见书,确实是被告家卫生间下水道漏水,这个下水道既不是原告的也不是被告的,应由开发商或物业公司进行维修。被告是正常用水,没有人能阻拦被告正常用水。律师
不动产的相邻权利人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正确处理相邻关系。被告作为房屋权利人,有合理、谨慎使用屋内给、排水设施的义务,不应影响邻居的正常生活。本案中,被告反复表示原告家的漏水并非其造成,其不存在过错,但被告两次不配合进行鉴定,应负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根据物业公司出具的证明及鉴定部门出具的检查结论,可以推定原告家中天花板、墙面、地板等系因被告家中漏水而发生损坏。原告家的正常生活因此受到一定程度的影响,被告理应进行修复并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现原告主张被告对自家卫生间漏水点进行维修以排除对原告的妨碍,并要求赔偿修理费9,000元,本院认为,原告主张于法有据、金额合理,且有相关证据佐证,本院均予以支持。律师
依照《物权法》第八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C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二十日内修复上海市宝山区沪太路706室房屋卫生间下水管漏水部位;二、被告C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H修理费9,000元。(2016)沪0113民初7473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