业主专有权纠纷一案,原告、被告系上海市宝山区吉浦路房屋产权人。因被告家厨房间热水器铝塑管道老化导致漏水,造成原告家厨房顶部、过道厅南面墙壁、东面墙壁及吊灯受损,过道厅地板也因此翘起来了。漏水时间长达二十天之久。律师
原告P提出诉讼请求:1.要求法院判令被告更换位于上海市宝山区吉浦路房屋中厨房间热水器的铝塑管道,以确保不再漏水;2、要求被告赔偿原告因漏水造成的损失:吊顶维修费1,100元(已修)、交通费800元、精神损失费2,400元、热水器因漏水导致寿命减少费用2,000元、因漏水造成的伙食费1,000元、地板修复费2,000元、墙壁修复费1,000元、误工费500元。
被告Y辩称,漏水情况属实,因当时被告在外地过年,2月初回到上海后就已经及时修理了漏水部位,当时居委会、物业及原告都来了,查到了漏水部位是被告家厨房间热水器下方管道的接头松了。之后因原告称铝塑管道老化了,所以被告又找人将铝塑管道更换过了,现在全部换成了明管,并且已经不再漏水了,有维修费收据及照片为证。律师
对于原告主张的各项费用:其中吊顶维修费1,100元过高,认可200元;对于交通费800元不予认可;对于精神损失费不予认可;对于热水器因漏水导致寿命减少费用不予认可,原告热水器并未损坏,还是正常使用的;对于因漏水造成的伙食费1,000元不予认可;对于地板修复费2,000元认为过高,认可300元;对于墙壁修复费1,000元认为过高,认可200元;对于误工费500元不予认可。
根据原、被告双方陈述,能够看出被告家厨房间漏水至原告家中并造成损失,根据法院查明的事实,现被告已经对其漏水部位进行修复并更换热水器铝塑管道,且目前亦不再漏水,故对于原告要求被告更换漏水部位管道的诉请,已无事实依据,且不需重复主张。
对于原告要求被告承担赔偿责任的主张,符合法律规定。关于修复费用:对于吊顶修复费,因漏水确实造成原告厨房间吊顶受损,根据本案实际情况,确定为1,100元;对于交通费、精神损失费、热水器因漏水导致寿命减少费用、因漏水造成的伙食费及误工费,原告主张并无法律依据;对于地板修复费,根据本案实际情况,结合市场的一般价格,确定为1,000元;对于墙壁修复费,根据本案实际情况,确定为1,000元。律师
原告要求被告赔偿因漏水造成的各项损失的诉请,部分予以支持。依照《物权法》第八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Y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P厨房间吊顶损失1,100元、地板修复费1,000元、墙壁修复费1,000元,以上共计3,100元;二、原告P的其余诉讼请求不予支持。(2017)沪0113民初6081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