业主专有权纠纷一案,原告系上海市松江区新松江路101室房屋登记权利人。被告系上海市松江区新松江路201室登记权利人。法院两次前往现场勘查并制作笔录,原告及被告李莲凤均到现场。现101室南卧室紧邻卫生间的衣柜上方墙顶及衣柜附近墙面存在霉斑现象。而该墙面紧邻被告201室卫生间与南卧室的隔墙,201室南卧中紧邻其卫生间的墙面底部亦存在木质踢脚线翘起现象,但201室南卧室顶部墙面未发现有渗、漏水或受潮现象。在第二次现场勘查时,被告对于因201室存在渗漏水从而导致101室渗漏水及墙面霉变予以认可。律师
原、被告均确认,在物业要求被告停止使用201室卫生间台盆一周内,原告101室并未再发生渗漏水。
原告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立即停止侵害,对上海市松江区新松江路房屋进行维修,排除对原告妨碍;2.被告赔偿原告损失43,422元(修复费用6,585元,因房屋霉变而另行租房费用以3,900元每月为租金标准,计算6个月为23,400元,家具损失12,237元,租房中介费1,200元,合计损失费用43,422元)。
原、被告系楼上、下关系。由于被告房屋漏水致使原告卧室顶部和墙壁有渗水现象,墙面出现霉斑、水渍、翘皮,且衣物浸水受潮,原告多次要求被告修复及赔偿,但被告拒绝沟通,故诉至法院。
被告辩称,不同意原告全部诉讼请求。从现有证据来看无法证明漏水点在被告房屋内,也有可能是三楼漏水导致的,且其一直积极配合原告找物业查看渗、漏水点。律师
业主对其建筑物专有部分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业主行使权利不得损害其他业主的合法权益。基于此,作为建筑物专有部分的权利人,业主负担不得损害其他业主合法权益的义务。业主专有部分所有权的行使,又要受到其他建筑物专有部分所有人的制约。这是因为,由于区分所有建筑物的各专有部分在构造上相互关联,物理上相互连接,彼此间的用役面紧密地结合在一起,形成密切的立体的相邻关系,业主对自己所属专有部分的使用、收益或处分应受彼此间强力的约束,必须要考虑到其他业主的共同利益,不得滥用其专有部分所有权,损害其他业主的利益。否则,其他业主可要求其停止侵害、排除妨害、恢复原状、赔偿损失。
本案中,原、被告对101室受损事实、受损范围及受损原因均无异议,故原告要求被告对201室房屋进行维修诉讼请求,予以支持。律师
现本案主要争议焦点在于原告损失补偿费用的认定。原告通过提供收费单以证明其重新装修费用为6,585元,被告对此不予认可。收费单中计算的装修面积为56平方米,与实际受损面积相差较大,不予认可。综合本案的实际情况及现场勘查结果,酌情确定被告赔偿原告装修损失3,500元。对于原告主张的租金及中介费损失,因卧室顶部部分受损并不足以影响原告实际居住,对此不予支持。至于原告称因修复墙面需要拆除家具而造成其损失,认为根据现场勘查情况,101室南卧室中并无因201室渗水而受损的家具,且在原告自认的受损范围中亦未包含,故对此亦不予支持。律师
依照《物权法》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第一款及第七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L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对位于上海市松江区新松江路房屋进行维修;二、被告L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M装修损失3,500元;三、驳回原告M其余诉讼请求。(2017)沪0117民初2190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