业主共有权纠纷一案,S等业主系H闸北区海宁路“众昌金城大厦”的业主,置业公司、物业公司分别是该物业的开发商和物业管理公司。根据《上海市地产登记簿》的记载:海宁路地下3层01(人防),建筑面积1,523.56平方米,权利人为置业公司。《上海市民防建设工程档案审核意见书》载明:建设单位置业公司,民防工程名称众昌金城大厦;建筑面积1,500平方米,使用面积980平方米;平时用途丁类仓库,战时用途二等人员掩蔽。律师
众昌金城大厦地下三层被分割成60多间仓库,并在公共用房以及东侧楼梯口、中间电梯口、西侧人行消防楼梯口安装了防盗门。
S等业主提起诉讼,称系争房屋(人防工程)目前被改建成60多间小仓库,所有的消防通道和出口被安装了铁门,形成了一个封闭的仓库群。经了解,上述仓库并未取得闸北区公安消防支队的消防许可证。由于仓库中可能堆放了大量的易燃、有毒的化学物质,又缺乏必要的消防监管和防范措施,极易形成重大的事故隐患,危及整幢大楼业主的生命健康,故诉请依法判令:1、置业公司将擅自搭建于系争房屋的所有仓库予以拆除,恢复原状;2、置业公司将擅自搭建于系争大厦地下三层6间公共用房及东侧楼梯口、中间电梯口、西侧人行消防楼梯口的门予以拆除,恢复原状。
上海市闸北区公安消防支队出具说明:关于闸北区海宁路地下三层人防工程用于仓库使用的消防行政许可情况,我支队经查阅档案资料,发现该区域没有任何单位向消防部门申报行政许可。律师
业主对侵害自己合法权益的行为,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系争房屋目前被人为分割成60多间仓库堆放各类物资,但未办理相应的消防行政许可,存在严重的消防隐患,可能危及系争大厦业主的生命安全,现宋之强等诉请拆除地下三层仓库,以及影响业主正常通行的安装于东侧楼梯口、中间电梯口、西侧人行消防楼梯口的门,于法有据,应予支持;至于地下三层公共用房安装的门,并未对宋之强等的权益构成影响,故对于该项诉请难以支持。
置业公司表示系争房屋没有对外经营,根据相关规定该改建项目属于总投资低于30万元,无须进行消防审批。置业公司提供系争房屋产权证明、消防验收书面意见、民防工程检查记录,表示系争房屋产权由其单独所有,整幢房屋通过消防验收,民防部门对系争房屋仓库现状检查也未发现异常。系争房屋经审核为“丁类仓库”,故用途合法,不应拆除。至于原审判决拆除的三扇门系仓库用途所必需,且不影响消防安全,也不应拆除。
宋之强等认为置业公司提供的证据不能证明系争房屋符合规范,并表示目前仓库占用的面积侵犯了公用部位。置业公司表示仓库未占用公用部位,但无法明确公用部位的确切位置。物业公司表示根据泵房、管道井等公用设施部位,可以推导出置业公司独用部位的范围。律师
物业公司进驻小区时,在与业委会交接时地下三层已经被分割并安装卷帘门出租,经至民防部门查询,该处平时作为丁类仓库使用。地下三层产权属置业公司,物业公司并未受托管理,不是本案适格被告。
根据目前的证据及当事人的陈述,系争房屋所在地下三层部分产权归置业公司所有,但目前并未将其专有部位四至予以明确划分,故置业公司欲使用其产权范围的物业部位而需要进行隔断,应当不侵占公用部位,亦需符合相关规范。
相应部位的三扇门影响了消防通道及其他业主的通行,且未取得其他业主的同意,故原审法院判令拆除,并无不妥。至于地下三层仓库的分割,至今并未办理相应行政审批。现置业公司主张该处无须办理相应审批手续,但并未提供该处改建符合相关免审条款的依据。置业公司也未提供其对地下三层进行的分隔符合消防安全规范的相应证据。对置业公司的对于地下三层仓库分隔无须审批、符合消防安全的主张,不予采信。律师
系争房屋已被分隔成相应多间仓库用于堆放各类物资,由于该项用途特殊,故在无证据证明系争房屋符合安全的情况下,判决:一、上海置业公司发展有限公司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拆除H闸北区海宁路“众昌金城大厦”地下三层的仓库;二、上海置业公司发展有限公司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拆除H闸北区海宁路“众昌金城大厦”地下三层东侧楼梯口、中间电梯口、西侧人行消防楼梯口的门;三、驳回S等业主的其他诉讼请求。(2013)闸民三(民)初字第2031号(2015)沪二中民二(民)终字第1001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