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有权确认纠纷一案,A请求:按照九四购房政策,上诉人具备购房资格;尽管上海市杨浦区同济新村房屋登记于B名下,但应与其妻B妻共有,另A与C是系争房屋的同住人,各共有人之间未约定份额,每人享有25%的产权份额,其主张上述份额是基于94方案的登记缺陷而非继承关系。其对老人履行了赡养义务当初各被上诉人均同意其享有共有份额。本案系物权纠纷,不应适用时效。
D等辩称:不同意上诉人的上诉请求,基于九四方案主张的购房权利应当在诉讼时效之内,系争房屋于1996年登记,至今已超过20年的绝对诉讼时效期间,故应当驳回确认系争房屋产权的诉请。
E等同意由法院依法判决。
根据双方当事人的诉辩称意见及各自提交的证据对本案的事实进行了认定,并在此基础上依法做出原审判决,合法合理,理由阐述充分。关于94房改房产权登记是否适用二十年诉讼时效的问题,认可一审法院的观点。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2018)沪0110民初6329号(2018)沪02民终8350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