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有权确认纠纷一案,原告Z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请求判令上海市场中路房屋归原告所有。原告与被告系继父女关系。上海市场中路房屋原系公有住房,被告利用为原告购置涉案房屋产权之机,将原告出资购置的涉案房屋产权登记在被告的名下,被告母亲去世后,被告让原告搬出涉案房屋,故诉至法院。
被告Z继女辩称,涉案房屋经法院判决已恢复到公有住房状态,不存在确认所有权问题。由于原告没有申请执行,导致目前涉案房屋产权仍登记在被告名下,现不同意原告的诉请。
原告与被告系继父女关系,原告与被告母亲(已去世)原系再婚夫妻。被告原承租的H共和路房屋遇动迁,经动迁安置至H场中路房屋,承租人是被告,原告与母亲为同住人。
被告与上海彭浦商品住宅开发总公司签订《上海市公有住房出售合同》,将涉案房屋购为产权房,购房人为被告。涉案房屋权利人经核准登记为被告。
原告诉至法院要求确认被告与上海彭浦商品住宅开发总公司就涉案房屋签订《上海市公有住房出售合同》无效。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法院作出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与上海彭浦商品住宅开发总公司就涉案房屋签订《上海市公有住房出售合同》无效,涉案房屋恢复由被告承租。
原告认为涉案房屋由其出资购买,且使用了原告的工龄,故涉案房屋的产权应归原告所有,现原告诉至法院请求判决如其诉请。
根据本院查明事实,涉案房屋经生效法律文书判决恢复由被告承租,显然涉案房屋的性质属于公有住房,原告要求确认涉案房屋产权归其所有,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对此不予支持。据此,依照《民法总则》第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Z的诉讼请求。(2018)沪0107民初1244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