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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租公房归儿子,愿意让老人居住至百年

W、C将户口从上海市福建北路房屋迁入403室房屋内;W女儿E将其户口从江苏南京雨花台区梅山铁矿新村迁入403室房屋;W、E又将户口从403室房屋迁入系争房屋内。

W认为,对合同效力无异议。系争房屋是外运公司经W申请,为化解家庭矛盾以及解决W的居住问题,增配给W的,并非增配给C的。

之后C曾经承诺系争房屋归E所有,且该房屋的装修费用实际由E出资。装修后,W与女儿E于2000年5月共同搬入系争房屋居住,W生活起居一直由女儿E照顾。直到2017年W才得知房产证上仅登记C一人名字,没有W的产权份额。

因C一直欺瞒W,诉讼时效应从W知道权利受到侵害之日起计算,故本案没有过时效。W确认系争房屋产权证在W处,但因不识字,也不知道C塞在哪个角落。直到在去年女儿帮忙找才找到。

C认为,无论403室房屋调配,还是系争房屋增配,都是在W退休后单位分的。单位分房肯定是分配给在职职工的,不可能分配给退休员工。

系争房屋买下产权确实用了W的工龄,但产权应该是C的。两本产证办好后均交给了W保管,当年W眼睛还是好的,W完全知晓C是产权人,没有提出过任何异议。本案考虑到W年事已高,愿意经济补偿W100,000元,并同意让W居住系争房屋至百年。

本案争议在于W是否享有该房屋二分之一的产权份额。W提交的系争房屋《职工家庭购买公有住房协议书》,该协议书上面加盖了W的印章,对此W并未提出异议;同时,W确认系争房屋产权证在W处;C购房后至今近二十年里W未提出异议,以上事实表明,W知道并同意系争房屋权利归属于C,现W诉请对系争房屋享有二分之一产权份额,无事实和法律依据,不予支持;W诉请C赔偿律师费30,000元,因于法无据,亦难以支持。

C表示,考虑母亲年事已高,自愿补偿W100,000元,并同意让W继续居住系争房屋至百年,并无不妥,予以准许。判决:一、C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补偿W100,000元;二、W要求享有系争房屋二分之一产权份额之诉讼请求,不予支持;三、W要求C赔偿律师费30,000元之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C应遵守承诺,保障W在系争房屋的居住权。综上所述,W的上诉请求均不能成立,应予以驳回。(2017)沪0106民初37674号(2018)沪02民终659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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