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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处宅基地上的房屋不能进行两次分开登记

所有权确认纠纷一案,一、一审对同一宅基地上的房屋适用“一物一权”,不单独划分所有权错误。上海市宝山区场中村洛河桥浜北房屋(以下简称“16号房屋”)正楼东面一栋楼房是独立申请审批建造的,与其他房屋并非一个整体。二、B属于现有人口,拥有16号房屋宅基地的使用权,可以在该宅基地上建造房屋。三、一审关于16号房屋登记情况的记录与事实不符。被上诉人A辩称:同意上诉人的上诉请求。

B向一审法院起诉,要求判令:16号房屋正楼东面一栋楼房的二楼(建筑面积19平方米)归B所有。

B与A系父女关系。16号房屋系宅基地房屋。根据2000年6月农村居民建房用地申请表,申请人A;家庭人口:户主A、C、D、户主B、E、F、户主G、H、I;

申请理由:东面一间13.69平顶房因建造年久平顶开裂、漏雨,顶部栏杆倒塌,子女都已成家分户独立生活,除住房外,还需独立使用的煤卫,基于以上原因,申请加层建造;现有房屋:楼房3间、占地93.16平方米、面积186.32平方米,平房4间、面积59.68平方米;申请升、扩建:楼房1间、面积13.69平方米,楼梯5平方米;建成后总数:楼房4间、占地106.85平方米、面积213.7平方米,平房3间、面积45.99平方米,楼梯5平方米;经核准,村民委意见:同意升建14平方米、扩建占地5平方米、建筑面积10平方米;乡镇政府意见:同意拆除旧平房1间后,原地翻扩建楼房1间、占地19平方米、建筑38平方米。

嗣后,将原东面平房1间推倒后原地翻扩建二层楼的楼房1间。关于房屋登记情况。B、A均表示,16号房屋没有产权证,但有一本土地证,登记的权利人应该是A,该证目前已遗失。当时申请时,申请表上填写的家庭成员为四人,分别是A夫妻及女儿B、G。

B、A均确认16号房屋及土地登记在一本土地使用权证上。关于房屋建造情况。A表示,宅基地上的房屋共翻扩建过好几次,具体已记不清。最早的时候,中间是两层楼的楼房,东面有平房1间,后面有平房2间,前面有平房1间,西面有平房1间。将西面的平房1间推掉原地建造了两层楼的楼房1间。又将东面的平房1间推掉原地建造了两层楼的楼房1间。之后,前面的平房1间因河道动迁被拆除,A故在西面又建造了两层楼的楼房以及后面建造了平房4间。上述房屋建造均提交了申请表,有相关审批手续。

B对上述陈述没有异议,表示B就建造了东面的两层楼的楼房1间,其他都不是B建造的。关于居住情况。B表示东面楼房由B一家居住,A一家住西面,G一家住中间。A表示三家人家都居住在16号房屋,D已于2009年因病过世。

6号房屋系农村宅基地房屋,应适用农村宅基地房屋的相关规定。根据2000年6月的建房用地申请表,B系当时家庭成员之一。一审法院审理中,A亦确认由B夫妇出资出力对2000年6月申请表批准的面积进行了翻扩建,也同意对翻扩建后的东面该栋楼房的二楼归B所有。

B对16号房屋享有权利。一审法院审理中,B、A均确认16号房屋及宅基地登记在一本土地使用权证上。鉴于16号房屋处于同一宅基地上,作为一个整体,其权属应适用“一物一权”,不应再单独划分并确立所有权,对B要求确认16号房屋正楼东面一栋楼房的二楼(建筑面积19平方米)归B所有的诉请难以准许。(2018)沪0113民初7318号(2018)沪02民终726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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