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兄妹均同意宅基地一间为妹妹所有但无法分户

所有权确认纠纷一案,Y妹与Y兄系父女关系。洛河桥浜北房屋系农村宅基地房屋,应适用农村宅基地房屋的相关规定。根据2000年6月的建房用地申请表,Y妹系当时家庭成员之一。

洛河桥浜北房屋系宅基地房屋。根据2000年6月农村居民建房用地申请表,申请人Y兄;家庭人口:户主Y兄、薛秀金、浦妙英、户主Y妹、薛淳安、薛安琪、户主俞浩影、孙海军、孙瑞威;申请理由:东面一间13.69平顶房因建造年久平顶开裂、漏雨,顶部栏杆倒塌,子女都已成家分户独立生活,除住房外,还需独立使用的煤卫,基于以上原因,申请加层建造;现有房屋:楼房3间、占地93.16平方米、面积186.32平方米,平房4间、面积59.68平方米;申请升、扩建:楼房1间、面积13.69平方米,楼梯5平方米;建成后总数:楼房4间、占地106.85平方米、面积213.7平方米,平房3间、面积45.99平方米,楼梯5平方米。

经核准,村民委意见:同意升建14平方米、扩建占地5平方米、建筑面积10平方米;乡镇政府意见:同意拆除旧平房1间后,原地翻扩建楼房1间、占地19平方米、建筑38平方米。嗣后,将原东面平房1间推倒后原地翻扩建二层楼的楼房1间。

关于房屋登记情况。Y妹、Y兄均表示,洛河桥浜北房屋没有产权证,但有一本土地证,登记的权利人应该是Y兄,该证目前已遗失。当时申请时,申请表上填写的家庭成员为四人,分别是Y兄夫妻及女儿Y妹、俞浩影。

Y妹、Y兄均确认洛河桥浜北房屋及土地登记在一本土地使用权证上。关于房屋建造情况。Y兄表示,宅基地上的房屋共翻扩建过好几次,具体已记不清。最早的时候,中间是两层楼的楼房,东面有平房1间,后面有平房2间,前面有平房1间,西面有平房1间。之后,将西面的平房1间推掉原地建造了两层楼的楼房1间。之后,又将东面的平房1间推掉原地建造了两层楼的楼房1间。之后,前面的平房1间因河道动迁被拆除,Y兄故在西面又建造了两层楼的楼房以及后面建造了平房4间。

上述房屋建造均提交了申请表,有相关审批手续。Y妹对上述陈述没有异议,表示Y妹就建造了东面的两层楼的楼房1间,其他都不是Y妹建造的。关于居住情况。Y妹表示东面楼房由Y妹一家居住,Y兄一家住西面,俞浩影一家住中间。Y兄表示三家人家都居住在洛河桥浜北房屋,浦妙英已于2009年因病过世。

Y兄亦确认由Y妹夫妇出资出力对2000年6月申请表批准的面积进行了翻扩建,也同意对翻扩建后的东面该栋楼房的二楼归Y妹所有。Y妹对洛河桥浜北房屋享有权利。Y妹、Y兄均确认洛河桥浜北房屋及宅基地登记在一本土地使用权证上。

鉴于洛河桥浜北房屋处于同一宅基地上,作为一个整体,其权属应适用“一物一权”,不应再单独划分并确立所有权,对Y妹要求确认洛河桥浜北房屋正楼东面一栋楼房的二楼(建筑面积19平方米)归Y妹所有的诉请难以准许。

法院判决:驳回Y妹要求确认洛河桥浜北房屋正楼东面一栋楼房的二楼(建筑面积19平方米)归Y妹所有的诉讼请求。(2018)沪0113民初7318号(2018)沪02民终726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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