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洁律师联系电话:13917766155

开机时间:365天 8:00~21:00

首页 | 人格权 | 婚姻法 | 继承法 | 收养法 | 侵权法 | 房地产法 | 交通事故 | 民事诉讼法 | 法律法规 | 网站导航

刑法 | 物权法 | 合同法 | 公司法 | 劳动法 | 海商法 | 保险金融 | 知识产权 | 民商事仲裁 | 法制新闻 | 律师介绍

 

动迁之前要求确认父母公证赠与的房屋有效

所有权确认纠纷一案,D1与D2、D3系姐妹。D1与D2、D3的父亲D父、母亲D母去世。系争房屋在册户籍为D2、D3。D1系1960年支援内地建设到四川工作,户籍于1960年2月17日在上海市长宁区镇宁路申报注销。

根据上海市黄浦区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小东门街道房地办事处出具的居民房屋资料情况表载明,上海市黄浦区董家渡路三层,无产证,类型旧里,结构砖木3,建筑面积68.50平方米,纪录姓名为D父。

1988年8月4日,原上海市南市区公证处以(88)沪南证民字第603号公证书,对赠与人D父、D母向受赠人D1赠与房屋的《赠与书》进行公证。《赠与书》载明:赠与人D父、D母有私房三间。坐落在H董家渡路三楼,分东、中、西三间。赠与人D父、D母自愿将董家渡路三楼东间约14.90平方米,赠与给大女儿D1,今后产权归D1所有,他人不得干涉。D1、D父分别缴纳公证费5元、30元,原上海市南市区公证处出具缴费收据。

系争房屋所在地块列入政府房屋征收范围,目前尚未进入征收补偿协议签约阶段。D1确认房屋赠与公证办理后,因故未能办理产权登记手续。D1支内期间每年回沪数月。D2、D3确认D1自出生起在系争房屋内居住,1960年D1支内去四川后,偶尔回沪在系争房屋处居住。现系争房屋由D2、D3及家人居住。

D1与其父母D父、D母间经公证的《赠与书》订立于1988年8月4日,订立时间在《合同法》施行之前,故应适用当时的法律规定。根据当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一百二十八条之规定,公民之间赠与关系的成立,以赠与物的交付为准。赠与房屋,如根据书面赠与合同办理了过户手续的,应当认定赠与关系成立;未办理过户手续,但赠与人根据书面赠与合同已将产权证书交与受赠人,受赠人根据赠与合同已占有、使用该房屋的,可以认定赠与有效,但应令其补办过户手续。

根据上述规定,赠与合同被作为实践合同,只有赠与物交付的,赠与关系才成立并有效,未交付赠与物的,赠与关系不成立,受赠人亦不得依据赠与书主张强制履行。

在房屋作为赠与物的情形下,交付则必须办理过户手续,故通常以办理过户手续作为赠与关系成立的标志,但是,如果有书面赠与合同,且赠与人将产权证书交与受赠人,受赠人已占有、使用该房屋,满足上述三个条件的,则可以认定赠与有效,令其补办过户手续。

D1与其父母D父、D母虽经公证订立了书面的房屋《赠与书》,但系争房屋在办理公证手续时到目前为止,均未办理相应的产权登记手续,而据小东门街道房地办事处出具的居民房屋资料情况表,仅反映系争房屋纪录姓名为D父。

D1与其父母在系争房屋《赠与书》公证手续办理后,实际并未办理赠与物的交付手续,D1也未实际占有、使用该房屋。现系争房屋实际由D2、D3及家人居住使用。故D1的诉请不符合上述规定中认定赠与关系成立并有效的条件。因此,系争房屋的赠与关系没有成立。

D1要求D2、D3履行赠予上海市黄浦区董家渡路三层约14.9平方米的房屋,价值约596,000元,确认系争房屋归D1所有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D1表示上海市黄浦区董家渡路是三层房屋,是D1的父母D父和D母在解放前购买的,后来解放后因为历史的原因,所以只剩下第三层供D父、D母全家居住,因为系争房屋即将要征收了,为了争取征收利益,所以提起本案的确权之诉。

虽然D1的父母D父和D母当初将系争房屋赠与D1的意思表示是明确的,但是双方最终未能将赠与合同履行完毕,D1亦未能提供其已取得系争房屋所有权的事实和法律依据。D1因征收原因提起本案诉讼,其本质是为了争取系争房屋的征收利益,D1与D2、D3之间的征收利益纠纷可另行解决。(2017)沪0101民初14480号(2018)沪02民终4573号

☆ 通讯联络方式 ☆

沈洁律师

法学硕士,全国律师协会、上海律师协会会员

现为上海维度律师事务所律师;

2008年7月与人合作建立上海汇银律师事务所。

此前在其他外两家律师事务所担任律师,共执业十多年,处理大量的法律问题,经验丰富

☆ 通讯联络方式 ☆

中国·上海·沈洁律师

手机 13917766155

QQ:2273847979

微信号:huiyinlaw

查看地址和交通路线>>

时间:周一到周日8点-21点

地址详见网站首页,电话:13917766155

本站内容众多,具体可查看导航条的网站地图来寻找需要的信息

版权:律师法律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