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洁律师联系电话:13917766155

开机时间:365天 8:00~21:00

首页 | 人格权 | 婚姻法 | 继承法 | 收养法 | 侵权法 | 房地产法 | 交通事故 | 民事诉讼法 | 法律法规 | 网站地图

刑法 | 物权法 | 合同法 | 公司法 | 劳动法 | 海商法 | 保险金融 | 知识产权 | 民商事仲裁 | 法制新闻 | 律师介绍

 

婚姻关系期间获得的法定继承遗产房归夫妻共有

位于上海市浦东新区德平路房屋产权登记在被告母亲包母一人名下。原告与被告登记结婚。被告母亲包母去世。查询H公证遗嘱信息库,未发现被继承人包母有公证遗嘱记录。上海市浦东新区德平路房屋产权登记在包母名下,因上述登记在包母名下的产权份额,系包母与许某2离婚后所得,且与许某2离婚后包母未再婚,根据《继承法》第三条的规定,为包母的遗产。根据现有证据和《继承法》第五条、第十条的规定,兹证明被继承人包母的上述遗产应由许某1继承等内容。上海市浦东新区德平路房屋产权登记在被告许某1一人名下。

被告继承上述房屋发生在双方夫妻关系存续期间,该房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原告要求被告将原告列为该房屋所有权的共有权人,协助原告办理共有权的登记手续,被告予以拒绝。

被告提供了被告(乙方)与包母(甲方)签订的《协议》一份,内容为:1、乙方婚后生活的居住地(德平路X室),享有居住权与使用权,甲方不干涉其生活,也不搬到该住所共同生活。2、日后要若买卖603室,须双方到场签字。3、日后房子归儿子所有。4、乙方需要改善生活环境,有意向去他处购买房子,其所居住的房屋进行买卖,全部房款的1/3部分要给予甲方,作为安置居住购房款等内容,上述协议为打印件。甲方一栏签有手写的“包母”字样,该“包母”字迹不连笔,一笔一划,较为工整。乙方一栏由被告许某1签字。证明人一栏签有“吴某某、包某2”字样。

原告对于该协议上的“包母”签字有异议,认为与包母在其与许某2离婚申请书和离婚协议书的签名、包母办理系争房屋产权登记的房地产登记申请书和公房出售合同上的签名完全不同,包母在离婚、办理产权登记时提交的上述四份材料都是应该由包母本人到场签字的,故认为被告提交的《协议》上不是包母本人签名,申请对《协议》上“包母”字样是否是包母本人签名进行司法鉴定,并提供上述离婚申请书和离婚协议书、包母办理系争房屋产权登记的房地产登记申请书和公房出售合同作为比对样本,上述样材上签名的“包母”字迹较为连笔、潦草。对此,被告确认上述样材上的“包母”签名字迹是包母本人签署,但认为每个人都有不同的签名习惯,包母在房地产交易中心和离婚时是连笔的签名习惯,被告也没有看到包母在《协议》上签字,是她签署完后交给被告的,被告得到的就是“包母”签名是工整形的签名,不代表这工整形的签名不是包母本人签署的。

司法鉴定科学研究院质量管理处出具《退卷情况说明》:由于检材上(落款日期为“2013、5”的《协议》)需检签名与样本签名书写速度明显不同,可比性差,根据现有条件,无法就鉴定要求出具明确的鉴定意见,暂退回送检材料。

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上海市浦东新区德平路房屋产权于登记在被告母亲包母一人名下,系包母与许某2离婚后所得,该房屋系包母的遗产。被告辩称母亲包母生前与其签订《协议》,约定上述房屋由被告一人享有,故原告对该房屋不享有共同共有的权利。

被告主张《协议》中包母的签名是其本人签名,但未提供相应的证据予以证明。而原告提供的包母的离婚申请书和离婚协议书、包母办理系争房屋产权登记的房地产登记申请书和公房出售合同中“包母”的签名,被告确认其真实性。且根据办理离婚以及申请办理房地产权证的相关部门的规定,当事人包母应当本人亲自到场签字上述材料,故上述四份比对样材中的“包母”的签字,确认为其本人的签字。

从书写特征看,上述四份材料的“包母”签字是连笔书写,较为潦草。而被告提供的《协议》上的“包母”的签字相当工整,一笔一划,无连笔的情况,两者笔迹特征相差较大,难以认定为一人所写。被告亦确认其并未亲眼看到其母包母在上述《协议》签字,《协议》交给其时,已经签有“包母”字样。且被告在包母去世后,为继承包母的系争房屋进行公证时,已经明确表示包母生前无遗嘱,亦未与他人签订遗赠扶养协议。而《协议》内容对被告有利的情况下,被告否认包母有遗嘱,不提供《协议》给公证处,显然不合常理。

难以认定《协议》上的“包母”是其本人所写,对该《协议》不予采信。故被告根据《协议》主张系争房屋由其一人继承所有,其配偶即原告无权与其共同享有该房屋权利,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不予支持。系争房屋系在双方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由被告继承所得,应为双方的夫妻共同财产。原告主张系争房屋归双方共同共有,被告协助原告办理上述房屋产权登记在双方名下手续的诉讼请求,于法有据,予以支持。(2018)沪0115民初13256号

地址详见网站首页,电话:13917766155

本站内容众多,具体可查看导航条的网站地图来寻找需要的信息

版权:律师法律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