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有权确认纠纷一案,原告与被告登记结婚。系争房屋于2006年购买,原登记在原告与第三人名下。原告与被告签订《转让与再转让协议》,协议载明:“从长远考虑,现订立以下协议,双方共同遵守,现位于闸北区宝源路的旧居现面临动拆迁,为更好地便于动拆迁,C现将位于宝山杨行杨泰三村室属于C的部分产权转让给丈夫晏逖。待宝源路动拆迁事情结束,晏逖再将杨泰三村室部分产权无条件转回给C,对协议望共同遵守"。2016年8月5日,系争房屋权利人变更登记为被告与第三人按份共有,各占二分之一份额。
上海市静安区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与第三人签订《上海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协议》,约定宝源路房屋被征收。
原告C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确认上海市宝山区杨泰三村室房屋中被告的份额归原告所有,系争房屋由原告和第三人共同共有。因原告户口所在地H宝源路房屋可能拆迁,为在拆迁时实现利益最大化,原告与被告协商后将系争房屋中属于原告的份额变更登记为被告所有。目前宝源路房屋已经动迁。系争房屋房产份额转移到被告名下并不是本人真实意愿的体现。
被告B称,原、被告系夫妻关系,但长期分居。系争房屋系原告婚前财产,当时登记在原告和第三人名下。原告告诉被告宝源路房屋要动迁,为了多分得动迁利益,故原告将其在系争房屋内名下房产份额登记在被告名下。被告认为上述行为系赠与行为,现赠与行为已经完成。
第三人陈国忠述称,系争房屋由第三人和原告共同出资购买,登记在原告和第三人名下,贷款已经还清。当时是为了动迁才将系争房屋中原告的份额变更登记到被告名下,其实动迁和原告名下有无房产份额没有关联。第三人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
现宝源路房屋已经签订征收补偿协议,现原告要求将系争房屋登记在被告名下的份额恢复至原告名下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被告称双方系赠与关系的意见,因该意见与双方签订的《转让与再转让协议》约定相悖,难以采信。(2018)沪0113民初8601号